約定賠償額后再次侵權,法院:全額支持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胡越 發布時間:2023-05-08 瀏覽次數:2868
【案情簡介】
太平鳥公司在第25類服裝上依法持有“太平鳥”系列商標。經原告多年的使用與宣傳推廣,太平鳥品牌服裝取得了一系列榮譽,曾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2021年,本院受理的太平鳥公司與被告李某華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該案被告李某作為李某華的兒子,以實際經營人的身份參加了訴訟,并與太平鳥公司簽署了和解協議,約定二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8萬元。此外,雙方約定如和解后,被告再次侵犯原告商標權的,則每發現一次,被告自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如實際損失超過50萬元,則按照實際損失計算……
2022年,原告發現被告李某在和解后再次侵犯原告商標權,主觀惡意明顯,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賠償原告50萬元。
【法院審理】
和解協議的內容由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內容僅涉及私權的處分,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也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且法院對和解協議進行審查確認后制作了民事調解書,故雙方在該案中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最終,法院綜合考量在先的和解協議,被告的主觀侵權狀態、案件具體的侵權情況之后,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由于知識產權的無形性,賠償數額如何確定,一直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難點。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前案中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并就重復侵權問題約定了賠償數額,該約定沒有無效情形且不存在明顯不公,應屬合法有效。侵權人明知有在先約定的情況下仍故意侵權、重復侵權,主觀惡意明顯,前案的和解賠償顯然也未能起到制止侵權的震懾效果。因此,法院依據協議內容作出判決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