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大戰往往伴隨著子女撫養權的“爭奪戰”,即使簽訂了離婚協議明確了撫養事宜,夫妻雙方仍然會因探視權、撫養費等問題摩擦不斷。女子楊某更是反悔將孩子交給前夫撫養,悄悄“偷走”孩子九年之久。如今,楊某又起訴前夫要求給付該期間婚生女的撫養費。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楊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駁回訴請。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判決。

楊某與前夫何某于2013年調解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女小雙隨何某共同生活,何某自愿獨自承擔女兒未獨立生活期間的全部撫養費用。

然而,隨著時光流逝,楊某漸漸后悔離婚時沒能爭取女兒的撫養權。于是,楊某借探望小雙的機會,沒有與前夫作任何溝通,就悄然帶著孩子“銷聲匿跡”,且這一走就是九年。期間,楊某不僅沒有到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還徹底與前夫斷了聯系。隨著孩子的教育、生活開銷越來越大,楊某又后悔一人承擔了孩子的撫養費,于是以孩子的名義向法院起訴前夫要求其支付撫養費。

法庭上,楊某主張,調解協議簽訂后,何某并沒有對小雙盡到撫養義務,甚至不允許楊某探視小雙。為此,楊某才將小雙帶走,且楊某撫養小雙的九年間,何某從未依照協議約定給付撫養費用,故訴至法院。

何某辯稱,九年前,小雙突然失蹤,其報警后方知女兒系被親生母親楊某帶走。何某想要與楊某溝通協商,楊某卻故意更換了手機號碼,以至于自己一直無法與楊某取得聯系。再者,楊某與其為調解離婚,對小雙的撫養權以及撫養費用進行了明確約定,并有生效法律文書進行確認。且楊某也一直未主動變更撫養權亦未主張撫養費。故違反生效法律文書的后果,應當由楊某自行承擔。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雙方關于小雙的撫養問題已在離婚訴訟中達成一致,均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按照調解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楊某沒有按照調解書確定的條款履行,擅自接走婚生女小雙,未與何某就小雙的撫養權歸屬以及撫養費的承擔重新進行協商,視為楊某自愿承擔小雙的撫養費用,故對小雙要求何某支付九年間的撫養費用,不予支持。

一審結束后,楊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認定楊某違約在先,自愿并實際承擔了小雙至起訴前的全部撫養費用,判決駁回原告訴請并無不當,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法律不支持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民事調解書中的協議內容屬于契約的范疇。被撫養人父母在達成離婚協議的過程中達成的調解協議是雙方商定的結果。因此,雙方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共同遵守調解協議確定的權利義務。若認為對方不適合繼續撫養子女,也應就撫養子女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與對方進行積極有效的溝通。經溝通后無法達成一致,也可以通過起訴等法律途徑要求變更撫養權。本案中,楊某無視已經生效的調解協議,還擅自以“愛”之名將孩子帶走,剝奪了前夫作為孩子父親的撫養權。這種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法律不會支持。法官提醒,若想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那么首先就得尊重法律、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