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發生事故理賠要自證是在配送期間?
作者: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嚴永宏 發布時間:2023-05-06 瀏覽次數:4754
外賣騎手高某騎行電動自行車在南通市區某路段超車時撞傷周某,交警部門認定高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周某向高某及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卻將賠償責任踢給了高某,稱高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是在配送過程中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理賠責任。近日,崇川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高某于當日向該保險公司投保《騎士綜合保險保單》,保單約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高某;保障范圍為通過某網絡平臺接單的注冊用戶,在保險期限內,包含駕駛非機動車、摩托車過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導致的死亡、傷殘,因此而引起的意外醫藥費用及津貼,及因為上述意外事故引起的第三者人傷及三者財產損失,保險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責任限額為20萬元,具體賠償項目為醫療費和最多不超過1年的誤工費。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與周某發生交通事故,高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其應當對周某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高某系某網絡平臺接單的注冊用戶,且經保險公司審核后符合保險條件,并形成保險合同關系,現保險公司對保險范圍作出限縮解釋,不符合我國保險法的規定。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和約定的賠償項目范圍內賠償周某因事故造成的損失,超出部分,由高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釋法】
部分外賣騎手與平臺簽訂“勞務合作協議”,而非勞動合同關系,騎手一般以個人方式參與平臺配送,按單計酬,自購保險,按日繳納,通常由參與的平臺以騎手當日的首個交易單中代扣保費。
由于平臺對超時、退單等進行考核,騎手為多跑單、多賺配送費,往往對騎行的電動車進行改裝,騎行中不合理超車、橫穿馬路、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諸多,給交通安全埋下隱患,且騎手出現意外或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害,自購的意外保險成為唯一保障。
本案中,原、被告對保險條款中的“保障范圍”存在不同理解。高某認為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只要是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都應承擔理賠責任;保險公司則稱,保險人僅在騎手履行配送訂單任務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才承擔保險責任。因爭議的保險條款系保險公司制作和提供,根據保險法的規定,雙方對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本案保險公司對爭議條款作出限縮解釋,法院不予采納。
另外,本案也給我們以下啟示:一是相關網絡平臺在加強對外賣騎手安全教育管理的同時,可以加入交通違法的考核指標,引導騎手遵守交通規則;二是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大對對外賣騎手交通違法行為的查糾力度;三是營造健康、誠信的風險防范環境,相關保險公司也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屬于理賠范圍內的事故,應當積極賠付,避免不合理的拒絕理賠和拖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