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經理因職業特殊性進行商務宴請本是常事,但違反內部報銷流程和制度,被公司下達“逐客令”又是否另有隱情?近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這起勞動合同糾紛,駁回了銷售經理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2020年10月13日,張某入職某技術公司擔任銷售經理。2021年2月至4月期間,公司在審核張某的報銷款時發現有申報不實的情況,但考慮到銷售工作不易且違規報銷情節不嚴重,仍按其申請金額進行了報銷。自2021年5月起,公司發現張某申報不實的情況過多,就暫停了相關報銷打款。2021年8月,公司以張某“在就職期間個人提交報銷存在大量違規事實”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張某申請勞動仲裁,因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2021年5月至8月期間報銷費用。

庭審中,公司就內部管理規定、報銷制度及張某違規報銷事實等進行了舉證,并稱張某已接受培訓,熟知報銷相關流程及要求后仍違規報銷、虛假報銷,僅2021年5月至8月的四個月內,虛假報銷金額就近兩萬元,公司根據《員工手冊》規定,在征求工會組織意見后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合理合法。張某則主張公司之所以認定自己虛假報銷是因為部分發票有開具日期與實際消費日期不一致、開票主體與餐飲店主體不一致的情況,而之所以發生這種情況是因為經常招待客戶的餐飲店無法自主開票,只能在消費事實產生后一段時間委托其他商家進行開票。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作為銷售經理,享受較高工資待遇,理應遵守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中規定的各項公司規章制度,對公司履行忠實義務。但其在明知公司報銷流程的前提下仍每月多次、連續多月違規填報報銷資料,且存在同時間段異地出差卻招待本地客戶、同時間段招待相距甚遠兩客戶、已返回本地卻仍報銷招待外地客戶而產生相應不合理費用等事實,而其所稱餐飲店委托其他商家開票相關事宜及所提供證據無法完全解釋上述事實,故張某在費用報銷事宜方面的不誠實行為已構成公司《員工手冊》第12.2條中載明會被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紀行為,公司依據《員工手冊》解除與張某之間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要求某技術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對張某提供的報銷憑證中經審核符合公司報銷規定的費用判決公司予以支付。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勞動者在全面履行勞動合同時除了要遵守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以及企業各項規章制度之外,還應做到誠實守信、勤勉工作、遵守職業道德等,虛假報銷行為有悖于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和對用人單位的忠誠義務。如果勞動者虛假報銷成立、數額巨大,甚至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過,虛假報銷行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企業不易發現且取證比較困難,事先制定合理的報銷審批流程,且在審批時盡到較高的注意義務才能在訴訟階段順利舉證,避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