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分包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行使追償權嗎?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陳佳衛 發布時間:2023-05-05 瀏覽次數:6195
建筑公司將承建的工程分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包工頭,因建筑工人在施工現場不慎受傷,法院判決建筑公司在包工頭應承擔的責任范圍內對工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建筑公司、包工頭在執行過程中被法院按同等責任執行后,建筑公司還可以向包工頭行使追償權嗎?近日,如東法院岔河法庭審結一起這樣的追償權糾紛案件。
原告系某鋼結構公司,于2016年將某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張某。張某雇請姚某從事鋼結構拆除工作,姚某不慎在施工現場從高處跌落致身體多處骨折。因姚某損失未能得到賠償,故其將鋼結構公司、張某一并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張某對姚某的全部損失的70%承擔賠償責任,鋼結構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生效后,因張某及鋼結構公司未能履行,姚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姚某同意后,按照判決金額的50%分別向張某、鋼結構公司進行執行,至2022年6月全部執行完畢。現鋼結構公司認為,生效判決中其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其有權向張某進行追償,故起訴要求張某給付代償款15萬余元。張某則認為,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已經征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且已經按各半責任執行完畢,公司現無權向其進行追償。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姚某接受張某雇請,在從事鋼結構拆除工作中受傷,張某作為雇主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鋼結構公司明知張某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資質,仍將鋼結構拆除工程發包給張某個人施工,其自身具有選任過失,基于選任過失,其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對張某的追償權應為部分追償權,而不享有全額追償權。結合張某、鋼結構公司各方的過錯及案件的實際情況,如東法院判決,張某給付鋼結構公司墊付款19114.44元。張某、鋼結構公司對判決內容均無異議,均表示服判息訴,一起歷經7年的糾紛就此了結。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法院判決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據此,姚某有權表態對張某、鋼結構公司的執行份額,但是所作表態不等同于連帶責任人之間最終的責任劃分。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