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與葉某系夫妻關系,倪某生前與葉某共生育四個子女,其中倪某玲為長女。倪某2021年4月9日去世,其父母均早于倪某去世。2018年9月以前,葉某與倪某兩人能獨立生活,共同居住生活于海門某小區。2018年9月起,倪某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倪某玲夫婦搬至葉某、倪某住處共同生活。期間倪某的工資、存款由倪某玲及其家人支取。2021年4月9日,在倪某死亡當日,倪某玲女兒劉某支取了倪某名下的存款32萬元后,存放于倪某玲處。2021年4月10日和2021年7月28日,倪某玲支取了倪某工資卡上的余額13300元。

其他繼承人訴訟到海門法院,要求依法繼承遺產。在庭審過程中,倪某玲辯稱,支取的錢款系倪某生前贈與,不應作為遺產分割。且在倪某生前,其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應該繼承倪某總遺產的50%。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該案中,被繼承人倪某名下的房屋份額和存款屬倪某和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屬倪某的遺產。按照法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該案中,葉某年事已高,生活來源較少,在分配遺產時應予照顧;被告倪某玲對倪某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本應該多分,但其在被繼承人倪某死亡當日,即取走大筆錢款,有隱匿、侵吞遺產故意,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其辯稱該款系倪某生前贈與,無依據證明,不予采信。近日,海門法院作出判決,原被告中除原告葉某應酌情多分外,其余原被告可均等分得遺產。

法官說法:

根據繼承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本案中倪某玲作為倪某與葉某的長女,對葉某及對倪某生前的關心、照料、陪伴,本應得到肯定和贊揚。在其父親去世后,原本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但是,倪某玲履行較多的贍養義務,不應當成為未經父母許可下處分其財產的合法理由。倪某玲及其家人在倪某去世后擅自提取存款的行為,已經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即“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者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海門法院在本案的遺產分配上,首先析產確定被繼承人遺產范圍,在有配偶的情況下,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為本案不存在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按照法定繼承方式確定份額,在均等分配遺產的總原則下,考慮了多方面情況,如葉某的實際困難、倪某玲的贍養情節,及其轉移財產的事實等。

家庭和睦社會才會和諧。母女兄妹對簿公堂,親情關系難免會出現裂痕。作為子女,在失去一方至親后,應將重點關愛放在對老母親喪偶之痛的精神撫慰上,而非為了一己私欲擅自轉移財產。該案中,四位子女按照法律規定都分得了相應遺產,葉某的財產權利也得到了相應保護。未來,各位子女更應該從實際出發,做好老母親葉某的共同贍養與精神慰藉工作,念及手足情誼,重拾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