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授權售賣“劇本殺”作品 法院令其停售并賠償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陳姝妤 陸英展 發布時間:2023-04-25 瀏覽次數:3554
近年來,“劇本殺”游戲以引人入勝的精彩故事,沉浸式的體驗互動,成為年輕人青睞的休閑方式,催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劇本殺”游戲爆火的同時,也帶來了法律層面的問題,其中所涉及到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引發各界關注。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關于“劇本殺”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侵權人鄧某賠償著作權人13000元。
基本案情
趙某系“劇本殺”作品的作者,該作品依法向國家版權局申請了作品登記。2022年8月,趙某在瀏覽網頁時發現,鄧某未經授權,在其開設的拼多多店鋪“某某素材館”中,公開售賣其“劇本殺”作品,并提供收費下載服務。趙某認為,其作品在情節設定、內容表達、邏輯關系等方面創作難度大,且“劇本殺”的劇本具有“一次性”使用的特點,被劇透之后玩家將不會重玩。趙某以鄧某的侵權行為嚴重損害其自身權益和作品的經濟價值為由,訴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鄧某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其著作權商品的行為,并賠償相關經濟損失5萬元。
法院審理
新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劇本是“劇本殺”游戲的核心,一部完整的劇本通常包括故事背景、任務流程、線索設計、玩法說明等,需要作者根據角色的屬性和劇情的發展,針對不同的角色分別撰寫不同的劇本,并含有對故事場景、故事氛圍、人物形象特征、內心活動和角色對話的描述,與影視劇本存在部分類似,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因此,“劇本殺”作品屬于新類型的文字作品,依法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趙某作為“劇本殺”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鄧某未經趙某授權同意,擅自在網絡上出售其作品,并提供下載鏈接,鄧某的行為侵犯了趙某對上述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財產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后經法官調解,鄧某認識到自身侵權行為的危害,愿意主動賠償趙某損失,此案案結事了。
法官說法
互聯網的普及加速了各類作品的傳播速度和廣度,人們獲取和使用各類作品也變得更加容易,同時,故意或者無意中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形變得非常普遍。“劇本殺”作為新類型的文字作品,由于其呈現載體主要為文字,侵權技術門檻較低、盜版形式簡單,導致當前“劇本殺”行業侵權泛濫。本案中,鄧某作為“劇本殺”從業者,未經著作權人趙某的授權,在網絡店鋪公開售賣侵權“劇本殺”作品,并提供收費下載服務,侵犯原告對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停止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該案的處理,維護了“劇本殺”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打擊了盜版市場的囂張氣焰,具有較為良好的示范作用。承辦法官在此提醒,“劇本殺”商家以及從業者應當提高版權意識,尊重版權、規范授權、合理使用,共同推進“劇本殺”行業繁榮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