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小趙花2680元從網上購買保健品,收到貨后卻發現產品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小趙認為賣家黃某銷售不合標產品侵害了自己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于是將賣家告上法庭。靖江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賣家退還貨款。

因生活所需,小趙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在黃某經營的日本代購店鋪內購買了某款保健品,價格為2680元。小趙收到貨物后發現該款產品沒有中文標簽,未標注不適宜人群、食用限量、產品原產地、生產日期、境內代理商名稱等我國食品安全法強制規定標注的內容。之后小趙又進一步了解到,該款產品沒有取得我國的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國食健字,衛食健字),且產品主要原料含有紅參、靈芝等中藥材,根據《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文件,“紅參”“靈芝”收錄在國家藥典2015年版第一部里,但未被列入衛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

小趙認為黃某銷售的該款保健品屬于不符合我國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侵害了其合法權益,于是一紙訴狀將黃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黃某返還貨款2680元,并按購物款的十倍對其進行賠償。黃某未到庭應訴,被視為放棄抗辯權利。

靖江法院認為,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而涉案產品未按規定附隨中文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小趙要求退貨退款的請求應予支持。

此外,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該案中,由于小趙沒有證據證明涉案保健品存在法律規定的有毒、有害或不符合營養要求的食品安全問題,且根據涉案商品的詳情展示,小趙對于該商品可能不存在中文標簽的事實是明知的,對域外商品的性征狀況與境內標準的差別也是明知的,而其在不同網絡店鋪購買類似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食品,在購買后并未食用即以無標簽為由,提出退貨退款及十倍懲罰性賠償的索賠訴訟,這種不以食用為目的的非正常的消費行為,有悖誠信原則,因此小趙關于十倍的懲罰性賠償的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黃某退還小趙貨款2680元,小趙將涉案產品退還給黃某。

法官提醒:

網絡購物在方便消費者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多消費者權益糾紛,在購買商品尤其是食品藥品時,建議消費者選擇正規商家,并注意是否具備應有標識,如果購買到不合格商品,消費者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合理合法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維權的同時也能對商家起到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