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是接收到物業公司發送的“騷擾”電話或者短信怎么辦?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徐偉 發布時間:2023-04-18 瀏覽次數:8849
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并非句容市某小區10棟2單元103室業主,但被告句容市某物業公司錯將原告的手機號碼錄入業主系統,默認為該小區10棟2單元103室業主的聯系方式。在2021年,原告李某手機不斷接到裝修、裝飾、房屋中介等騷擾電話并不斷收到該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催繳物業服務費的電話以及物業公司通過其短信平臺發送的催收短信,并不斷用言語和文字威脅,如不繳清物業費,將會被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列入黑名單、影響征信等,李某不堪其擾,多次至該物業公司服務中心,要求物業公司停止實施電話、短信騷擾等侵權行為,在其系統內刪除該電話,但該物業公司卻以無權刪除存于總公司系統內的原告號碼為由拒絕了原告的合理訴求。原告無奈遂于2022年12月報警處理,民警處理后,該物業公司仍拒不改正,仍于2023年1月15日、1月20日、2月13日繼續向原告實施電話、短信騷擾等侵權行為。最終,原告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及其總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本案中,物業公司在明知電話號碼錯誤的情況下,仍不斷向原告手機號碼發送超過容忍限度的短信、騷擾電話,不僅侵害了李某的個人信息保護權益,還嚴重妨害了李某的私人生活安寧,該物業公司侵權行為事實確實存在,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李某有權要求該物業公司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經法庭調解下,1.該物業公司在其系統內將李某號碼刪除;2.物業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李某的損失500元。
法官說法:
個人手機號碼、證件號碼等個人信息都屬于隱私的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隱私的范圍規定為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并在此基礎上完善了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機制。手機、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依法屬于自然人的私密空間,未經其同意不得通過打騷擾電話、發送垃圾短信或信息、發送垃圾郵件等方式侵犯其生活安寧,給生活帶來嚴重困擾和不便的,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相應損失的法律責任。相信隨著《民法典》的貫徹實施,困擾公眾的騷擾電話和垃圾短信將逐漸減少,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寧和個人信息安全可以得到更好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