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商業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政府核查后決定是否依法公開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王曉璇 潘雁秋 發布時間:2023-04-18 瀏覽次數:10119
公民向政府申請信息公開,因信息涉及第三人,一般情況下,政府可以向第三人征求是否公開的意見,這是由于公開行為可能造成第三人權益的減損。但涉及商業秘密不予公開的情形,應由政府機關進行實體審查,并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充分說明,并提供不予公開的證據和依據。
公民張某通過網上申請方式向淮安市某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為“淮安某商貿城地塊項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土地出讓金繳庫認定書”的信息,并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淮安市某局遂向淮安某商貿城作出《淮安市某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征求第三方意見告知書》,向其書面征求意見,同日向張某作出《淮安市某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征求第三方意見告知書》。同年,第三方有限公司向淮安市某局作出《關于不同意公開“淮安某商貿城地塊項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土地出讓金繳庫認定書”的書面說明》,認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及其商業秘密,不應公開。淮安市某局遂告知張某該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不予公開。本案張某認為,土地出讓合同文本內容不屬于商業秘密,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主要內容不符合商業秘密所要求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前提條件,可以在對不適宜公開的信息進行適當處理、確保不侵害第三方權益的情況下進行公開。淮安市某局未嚴格審查能否公開的范圍,其不予公開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另查明,張某還向本院提出撤銷淮安市某局作出的另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的行政訴訟案件。在該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已經持有案涉淮安某商貿城地塊項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復印件,并在此案中提交本院作為原告方證據出示。經與張某核實,張某稱確實通過其他渠道獲得了案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復印件,但希望通過信息公開的形式獲得真實有效并加蓋公章的出讓合同。
一審最終判決撤銷淮安市某局作出的自然資公開告知《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中關于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及第三人淮安某有限公司的商業秘密故不予公開的內容。責令淮安市某局向張某重新作出關于淮安某商貿城地塊項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答復。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案件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案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否涉及商業秘密,是否應當予以公開。
涉及商業秘密的政府信息一般情況下可豁免公開,屬于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原則中的“例外”,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尤其需要認真對待。如果法院不對涉案信息本身的內容進行審查,是無法對涉案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作出準確判斷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該規定旨在避免因特定政府信息的公開導致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但同時該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亦規定,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基于上述規定,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并非只要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就一概不予公開,而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征求第三方意見并考量公共利益影響;同時,如果相關信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仍應將可以公開的內容提供給申請人。
對于相關政府信息的性質,政府機關應該具有相應的審查義務,按照商業秘密的相關規定對信息進行完備的實體審查,并向申請人進行清楚的釋明。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界定,商業秘密具有以下特征:1.不為公眾所知悉,即權利人不經常向公眾公開相關信息,或者說公眾無法通過合法正當途徑獲取相關信息;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即該相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潛在的使用價值,公開相關信息會對權利人的競爭地位造成實質性的損害;3.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即客觀上權利人有自己保密的行為或要求行政機關保密的行為等。司法實踐中,對于保密措施的認定主要體現在權利人是否限制了接觸范圍,是否明確了接觸的準許條件或者采取了限制接觸的技術手段,是否對接觸人員明確賦予了未經授權不得使用、披露的義務,是否接觸到該商業秘密的人都顯然識別和認識其為商業秘密等。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和法院可以基于上述標準,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比如信息的內容、載體以及該領域專業人員的一般理解,對于某項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進行判斷。
具體到本案中,《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否涉及案外人淮安某商城的商業秘密,淮安市某局應當進行判斷。淮安市某局在作出案涉回復書之前也并未對張某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進行核查,未能就是否可能減損淮安某商城的合法權益,是否屬于商業秘密的范圍和申請人進行釋明,在訴訟中也未能提供案涉政府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的證據和依據,致使法院無法判斷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第三人的商業秘密。淮安市某局僅僅根據第三人的回復就認定案涉合同屬于商業秘密不予公開,應當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其根據相應法律規定對信息公開進行了區分處理,向申請人公開了第二項請求內容,這一點是符合法律規定,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