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是否可以主張?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薛靜賢 發布時間:2023-04-13 瀏覽次數:6588
雙方簽訂合同,但并未約定違約金。當一方違約時,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張?海安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法院認為,案涉服務合同屬于有償合同,在有償合同中,如果未約定違約金,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支付逾期付款損失。
甲公司是一家廣告制作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地產公司。乙公司出于宣傳需要找到甲公司,要求甲公司為其制作廣告物料,雙方當即簽訂廣告服務合同一份。數月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乙公司提供了廣告類產品制作服務,而乙公司收貨后卻一直拖欠廣告制作款。甲公司多次催要無果遂一紙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給付廣告制作款并賠償逾期付款違約金。
庭審中,乙公司辯稱,對欠款事實無異議,但在廣告制作合同中雙方并未約定違約金,故甲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無任何法律依據。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條之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買賣合同準用于有償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出賣人可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案涉服務合同一方支付價款,一方提供服務,屬于有償合同,甲公司與乙公司雖然未在服務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但參照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甲公司可以主張逾期付款損失。
【法官說法】
簽訂合同時,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司法實踐中亦常有,當事人提交的合同上只有“違約金”三個字,卻并未約定違約金具體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違約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