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買的房屋在交房時,入戶門由外開變成內開,開發商是否擅自改變了入戶門方向,購房人的損失又如何確定?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購房人小琳回想當初參觀同戶型樣板房時,入戶門就是外開,自己還專門與銷售人員確認,得到了“該幢樓每層4套房子中,1號和2號為內開,3號和4號為外開”的答復,而自己購買的3號住宅理應是外開門,購房協議中的房屋平面圖也與此印證。小琳測量了入戶門寬度為95厘米,向內開后以此為半徑的四分之一圓面積均不可擺放任何物品,實際使用受限,按照每平方米2.3萬元房價計算,自己損失的金額超1.6萬元。與小區開發商多次協商未果后,小琳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在庭審過程中,小區開發商辯稱,小琳所購房屋的開門方向從最初的設計、施工至竣工交付自始至終均為內開,對應戶型的樣板房入戶門也是內開,小琳對此應是明確知曉的,購房協議的平面圖附圖中入戶門開啟方向標示錯誤,屬于工作人員的疏忽。同時,入戶門作為進入住宅的唯一通道,無論開門方向如何,附近都不能堆放物品或另作他用,“外開”變“內開”并不會導致房屋套內使用面積減少,即便因此導致使用受限,也不會造成以門寬為半徑的四分之一圓全部功能喪失。

法院審理后查明,購房協議中已載明“樓書、沙盤、樣板房等廣告宣傳材料均屬于要約邀請,不構成要約,如前述宣傳材料與購房協議及其附件項下房屋及相關設備設施、外部環境所作表述不一致的,均以購房協議及相關附件為準;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交付標準應以購房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為準。”且該協議附件房屋平面圖中明確顯示入戶門為外開,而小琳所購房屋入戶門為內開。

最終,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所簽訂購房協議合法有效。被告開發商作為購房協議的擬制者,對于合同的擬定應審慎注意,其稱附件平面圖顯示的入戶門外開系工作人員疏忽導致的意見不能成立。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被告交付的房屋入戶門為內開,與購房協議中附圖明顯不符,其未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履行,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購房協議中雖未就入戶門朝向產生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但入戶門內開必然對門內空間使用產生一定影響,主要體現在使門轉動所涉房內區域使用功能弱化。鑒于相關損失金額難以精準計算,法院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酌情考慮使用功能受限與房屋面積完全不存在有所區別,認定原告損失為其主張金額的60%,最終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9832.17元。

法官說法:房屋交易尤其是期房買賣具有一定特殊性,購房人參觀樣板房時不能抱有“所見即所得”的心態,應更加注重審查購房協議的具體條款。開發商在設計住宅時也應考慮到住戶居住的安全性和舒適性,入戶門的開啟方式必然會對房屋使用造成一定影響,開發商應嚴格按照購房協議約定內容交房,避免造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