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作者: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 奚海燕 發布時間:2023-04-06 瀏覽次數:11278
2022年4月20日,外賣騎手王某駕駛自購的輕便二輪摩托車在履行快送業務過程中沿海門區解放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由張某駕駛的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張某受傷。責任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不負事故責任。為維護自身權益,張某將王某、王某所在的某服務公司及該公司為王某投保雇主責任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海門法院,要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庭審中,被告王某辯稱,其是勞務公司雇員,公司為其投保了雇主責任險,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某服務公司辯稱,公司的騎手名單確有王某,王某為外賣平臺從事快送業務,所產生的收入由其公司扣除手續費用后轉發給王某,屬于新業態,而非雇傭關系,加之其公司為每位騎手向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故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保險公司辯稱,服務公司為騎手王某投保了雇主責任險。但服務公司否認與王某存在雇用關系;即便存在雇用關系,根據保單約定,承保騎手駕駛非機動車過程中對于直接受損害的第三者,而王某駕駛為機動車;本案原告損失應由王某或者服務公司賠償,再依據保險合同向其公司主張理賠,其公司并非本案適格被告。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系某服務公司騎手,勞務報酬由某服務公司發放,報酬計發金額根據王某在外賣平臺按單后完成的快送業務確定,故服務公司與王某系雇傭關系,服務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王某駕駛輕便二輪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應作為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承保雇主責任險,并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在本案中不予處理。
近日,海門法院判決由被告某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張某全部合理損失,被告王某對上述賠償中交強險范圍內的部分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隨著外賣行業的興起,吸引了大批外賣騎手等勞動力,這些勞動力普遍帶有個體性、臨時性、兼職性的特點。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規范用工,并對外賣騎手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并購買合適的商業保險,投保范圍可以覆蓋配送人員意外、配送車輛財產損失、配送途中致他人物損和人損等。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外賣騎手駕駛的是輕型二輪摩托車,屬于機動車。因為他沒有投保交強險,所以也需要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在此提醒廣大外賣騎手,一定要了解自己所駕駛車輛的屬性,從而判定是否需要投保交強險,降低發生交通意外時的經濟負擔。另外,外送途中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