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下原的李女士最近遇到一件煩心事,李女士今年32歲,正是適婚年齡,因平日工作性質,較少接觸到異性,家里人著急不已。在親友的推薦下,李女士報名了一家婚介所,希望借助婚介所的資源,盡快尋覓到心儀的男友,盡早解決個人問題。

李女士與婚介所簽訂了合同,約定婚介所為李女士提供不少于5位異性的約見服務,服務期限為半年,婚介所將不定期舉辦聯誼、見面會等相親活動促進男女雙方了解,合同中約定“雙方同意本合同金額的40%為提供婚姻介紹服務的基礎費”, 服務費總額為2萬元。在交費之后的兩個月里,婚介所為李女士推介了3位異性,但李女士覺得這些人選與其要求相去甚遠,婚介所服務態度也比較差,工作人員只是推送一下異性的微信,后續并不關心雙方進展,工作人員經常三五天才回復消息。李女士認為婚介所未履行當初的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費。但雙方就退費金額發生爭議,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婚介所退費1.5萬元。

婚介所辯稱合同合法有效,其中約定“雙方同意本合同金額的40%為提供婚姻介紹服務的基礎費”,因此2萬元中的8000元是婚介所為了幫李女士匹配成功而投入的信息服務、婚戀調查、婚戀觀分析等人力成本和資源成本,婚介所實際只收取了1.2萬元服務費,并且當初約定介紹5位異性給李女士,現婚介所已經介紹了3位異性,合同義務已經完成了60%,最多只愿意退費7000元。李女士則認為自己當初急于脫單,并未認真審查合同,花費2萬元,婚介所只管介紹5個相親對象,還不包成功,太不公平。

“婚介服務合同是雙務合同,也就是說一方提供了服務,那么另一方必須支付服務費……”

調解中,法官首先釋明了相關法律規定,為雙方理性化解紛爭奠定法律基礎。在法官的組織下,婚介所提出愿意退費1萬元,李女士表示同意,她也認識到,自己急于求成,以為列出條件婚介所對應推介,就能佳偶天成的想法是不可取的。

法官提醒:近年來,適婚青年的婚姻問題成為社會熱點話題,一些適婚男女因為社交圈子小、性格內向、專注工作忽視情感等原因,成為父母“逼婚”的對象。焦急之下,希望借助婚介所豐富的資源,讓自己早日脫單,相當一部分人不認真審查合同條款,導致維權時阻礙重重。另一方面,婚介所也應依法履行合同義務,提升服務質量,成為服務對象可以信賴的“人間月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