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后 “走為上策”? 男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領刑受罰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錢睿 發布時間:2023-03-31 瀏覽次數:3678
“十年漂泊在外的日子一點也不好過,在把工人工資還清的那一刻,我終于可以安心睡個踏實覺了。”坐在法庭被告人席上的黃某終于醒悟,對自己拖欠工資后逃匿的行為后悔不已。日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欠薪”案,最終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黃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13年2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黃某經營一家海綿制品公司(自然人獨資,已注銷)。因經營不善,累計拖欠工人嚴某、胡某等21人工資人民幣131170元。付不起工資,“走為上策”?黃某為逃避支付上述工資和其他債務,先后逃匿至巴林、廣州、重慶等地,更換手機號碼,致使工人無法聯系到其本人。
2013年11月27日,南通市通州區人社局公告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并張貼在該公司,后由黃某父親代為轉達。但黃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2014年1月7日,工人嚴某在征得黃某父親同意后,將公司部分設備和庫存產品變賣得款人民幣48888元,用于發放拖欠工資。同日,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立案。之后,黃某哥哥代其向工人胡某支付拖欠工資人民幣29700元。2022年5月14日,被告人黃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之后兩個月,黃某湊齊了錢款全額支付了剩余拖欠的工資。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綜合黃某已經全部支付拖欠報酬,以及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為商之道,誠信是金。”法官提醒企業經營者,要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企業經營者拖欠工資后逃跑、藏匿,雖逞一時“無憂”,卻要背負犯罪的人生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