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逾期沒有提出申請,除法定情形外,實務中,社保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工傷認定的申請。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又沒有證據能證明系因勞動者原因導致申請遲延的,用人單位將自行承擔在工傷申報之前所發生的原本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勞動者醫療費等實際支出費用。

王某為甲公司職工,甲公司為王某繳納了工傷保險在內的各項社會保險。2020年6月,王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住院治療。王某要求甲公司為其申請工傷認定,甲公司未及時申報。2020年9月,王某自行向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0年10月,社保行政部門作出王某屬于工傷的認定,2021年7月,王某的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九級。

后王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甲公司承擔其工傷認定申請日前發生的符合工傷待遇的全部費用,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醫療費、護理費和伙食補助費等,仲裁裁決作出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甲公司雖為王某繳納了工傷保險,但甲公司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即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故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到社保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相關費用,應由用人單位負擔。

依照法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規定是為了督促用人單位及時、快速地為勞動者申報工傷。企業不能因為已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就不再承擔任何工傷待遇的給付責任,因用人單位自身原因導致申報工傷不及時的,用人單位將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且即使超過30日,用人單位也應配合勞動者辦理工傷申報及認定的手續,減輕自身賠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