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離婚簽補償協議 事成之后想反悔?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翟艷偉 發布時間:2023-03-22 瀏覽次數:6212
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源于男方為了離婚,與女方簽訂補償協議,兩人登記離婚后,男方反悔,不再支付女方補償款。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22年4月,朱某某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訴與鄧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兩人原系夫妻,后雙方產生矛盾,鄧某要求離婚,答應給予朱某某補償款22萬元,并簽訂分期支付協議。后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鄧某支付第一期補償款10萬元。離婚成功后,鄧某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剩余補償款,朱某某為維護權益,遂起訴要求鄧某支付剩余補償款。
被告鄧某辯稱,其是基于朱某某到單位滋擾,并以女兒前途要挾,被迫簽訂補償協議,依法應予撤銷。且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明確約定雙方不存在債務問題,故其不應向朱某某支付補償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朱某某與鄧某原系夫妻關系。2021年5月,朱某某因夫妻矛盾,至鄧某工作單位滋擾。公安機關出警處理,并組織雙方調解。雙方基于協議離婚,在公安局達成補償協議一份,約定鄧某補償朱某某22萬元,分三期支付;兩人同時辦理離婚手續。雙方隨后至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鄧某向朱某某支付了第一期補償款10萬元。2021年6月,雙方簽訂離婚協議,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約定:雙方確認無共同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歸各自所有,雙方無債務方面問題等。
法院認為,首先,補償協議系雙方基于協議離婚,經公安局工作人員調解達成,鄧某并未受到脅迫。其次,鄧某未在法定期間內以受脅迫為由申請撤銷補償協議;相反,補償協議簽訂后,雙方于次日既至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了離婚登記,并于一個月后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鄧某也依約履行了第一期的付款義務。另外,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約定的無債務問題,系雙方對第三人是否存在共同債權、債務的確認,并不是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的確認。因此,法院認定鄧某的抗辯意見不成立,最終判決鄧某向朱某某支付剩余補償款12萬元。
法官提醒
誠信,是立身之本,更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當事人基于某種需要,一經協商達成協議,就應依約履行,不能事成后“過河拆橋”,否則,必然受到法律制裁。尤其是在離婚糾紛中,甚至會影響到孩子正向價值觀的形成,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