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協議幫養老 叔叔反悔來訴訟
作者: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 譚瑩 發布時間:2023-03-21 瀏覽次數:3014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養老問題日益凸顯,越來越多孤寡老人選擇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但這類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又容易引發糾紛。
老張與小張系叔侄關系,2006年左右老張獨子去世,小張一家對老張夫妻頗為照顧。2014年,雙方簽訂《贈與協議》一份,約定小張負責扶養老張夫妻至百年之后,老張夫妻將一套拆遷房贈與小張。小張拿房后裝修入住,也給予了老張夫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2018年左右,老張妻子和前夫的女兒小何開始與老張夫妻走動密切,隨后老兩口提出小張夫妻未盡到扶養義務,便于2019年12月將約定贈與小張的房屋過戶給了小何,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贈與協議》,并主張小張夫妻返還案涉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費。
小張認為,其夫妻兩人多年來與老張夫婦關系一直很好,常買東西看望老兩口,也在老張住院時予以照顧,已盡到了扶養義務,是小何與老兩口惡意串通將房屋過戶,老張夫妻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訴訟過程中,小張同意解除《贈與協議》,并提起反訴,要求老張夫妻返還扶養費等各項費用40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后,小張對老張夫妻履行了一定的扶養義務,有相關票據及親朋證詞支持。老張夫妻擅自將協議房屋過戶給小何,導致雙方產生嫌隙,不再往來,在這種情況下,遺贈扶養協議實際上已無法繼續履行,應予以解除。從老張夫妻陳述的解除協議原因及將房屋過戶給小何的行為來看,可以認定老張夫妻單方不愿意再履行遺贈扶養協議,故協議解除的責任應歸責于老張夫妻,夫妻兩依法應償還小張已支付的扶養費用。綜合協議履行情況,最終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贈與協議》,老張夫妻給付小張各項費用16萬余元,小張將房屋騰讓返還給老張夫妻。
法官說法: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本案中,老張夫妻與小張簽訂的《贈與協議》,約定了小張對老張夫妻的扶養義務及享有老張贈與房產的權利,實際上雙方構成了遺贈扶養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四十條,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與自然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則應當償還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已支付的供養費用。本案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在于老張夫妻情感上認為小何與老兩口更親近,不顧小張多年扶養的事實,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故老張夫妻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補償小張多年間支付的供養費用。
本案也提醒廣大老年朋友,對于簽訂協議要慎重考慮,若已經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要本著誠實守信的契約精神,履行好約定事項,以便更好維護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讓自己擁有一個幸福、安康、快樂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