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一萬送五千,合同解除時,送的五千能退嗎?
作者: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 譚瑩 發布時間:2023-03-21 瀏覽次數:3214
案情回顧:2022年3月,周女士參加了某酒店充一萬返五千的消費活動,充值過程中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同年4月,周女士在該酒店消費9000元,充值卡內剩余6000元。12月初,周女士向酒店預訂了2023年元旦的包廂用于舉辦寶寶的周歲宴。定好場地后,周女士便將宴會邀請函發送給親朋好友,并預定好伴手禮及現場布置。一周后,酒店突然通知周女士因酒店裝修改造等原因暫不能舉辦宴會,具體營業時間也無法告知。周女士認為酒店構成違約,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酒店退還卡內余額6000元,酒店認為充值部分屬于贈送金額,周女士可以后期在店內消費,但贈送部分不能退還。雙方多次協調未果,遂訴至法院。
丹徒法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了本案。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周女士通過消費充值等方式與酒店之間建立服務合同關系,酒店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現酒店因為裝修升級等原因無法按約定為周女士提供服務,致使周女士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周女士有權行使法定解除權。至于返還的具體金額,應當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予以認定,贈送金額應與充值金額按比例同步消費。本案中,周女士充值10000元,酒店贈送5000元,卡內共計15000元,周女士消費9000元后還剩6000元,按照1:1.5的比例,判令酒店返還周女士4000元。
法官說法:預付消費是生活服務領域常見的一種優惠活動,近年來很多商家紛紛采取此種消費模式以吸引人氣、增加收益。但消費者在大額充值后,經常會出現“錢花了、卡辦了、用不了”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本案中,周女士在充值辦卡后,因酒店方面原因致其無法享受約定服務,其作為消費者有權主張酒店退回預付款。但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對于贈送金額如何扣費及合同解除時消費金額如何計算等問題也未進行事先約定,根據公平原則,贈送金額與充值金額應按比例同步消費,贈送金額亦應按照實際消費比例相應退還。本案判決酒店退還周女士尚未消費的預付金并按比例退還充值贈送金額,不但切實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規范商家的經營行為,從而進一步優化消費環境,共促消費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