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無中文標示的食品適用懲罰性賠償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陶敬淵 發布時間:2023-03-15 瀏覽次數:6416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3日,黃某至被告常熟某美容店中消費,購買了2盒所謂的進口奶片,支付了1100元。攝入較多后,黃某感覺其心跳加速,出現了心悸、失眠等癥狀,其又查閱了該奶片的包裝,發現該奶片為全英文包裝,無任何中文標示,也沒有規格、凈含量、成分表或配料表、保質期、生產者等信息。黃某主張系三無產品,將被告美容店訴至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67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等重要信息。對于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則另有更加嚴格的規定。本案中,美容店銷售的奶片為全英文標識,食品生產和銷售信息嚴重缺失,明顯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行政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故黃某訴至法院。后法院組織協調,黃某與美容店達成調解方案,美容店賠償黃某5000元,雙方一次性解決全部糾紛。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品行業對于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有直接的影響,因此,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比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更為嚴格。但是,仍有不少商家鋌而走險,選擇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本案中的被告雖然屬于美容行業,但其銷售食品的行為仍要受到食品安全法的約束。被告實際銷售的奶片沒有任何中文標志,明顯違反我國食品安全法和進口商品檢驗制度的相關規定,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