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后長期不發貨構成違約 應當承擔雙倍返還定金責任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陶敬淵 發布時間:2023-03-15 瀏覽次數:4239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5日,原告薛某在淘寶軟件中向某店鋪下單預定了一款動漫模型,薛某支付了720元,并明確其中20%的款項144元為定金。2021年11月,該商品發售,但直到2022年2月5日仍未發貨,薛某聯系該店鋪客服未獲得回應,聯系淘寶客服退款不成功,后薛某通過該店鋪的QQ群得知店鋪存在大規模未發貨現象,且淘寶店鋪已關閉。薛某遂將該店鋪的經營者劉某訴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全部貨款,雙倍返還定金。
【裁判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587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被告劉某的行為雖然不能直接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的處罰,但仍可以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調整。劉某經營的淘寶店鋪長期未向原告薛某發貨,后又關閉了店鋪,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薛某主張解除合同、退還貨款、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請合法有據,應予支持。最終,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劉某返還薛某全部貨款720元并另外退賠定金144元。
【典型意義】
網絡購物的興起是近些年互聯網飛速發展的重要標志之一,但在野蠻生長的背后,網絡購物的規則設立還處于探索狀態,尚不健全。本案中,被告劉某的淘寶店鋪在接受預訂后長期不發貨,且其關閉店鋪的行為會明顯導致雙方間的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因此,劉某的行為可以依據法律作出明確的評判。在此,我們也呼吁廣大消費者根據自身需要理性消費,避免盲從。電商平臺的商家也應當根據自身的生產、供應能力合理備貨、帶貨,避免出現供應鏈斷裂、大規模退款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