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5日09時35分左右,龔某駕駛小型轎車與未戴頭盔的張某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張某受傷、車輛損壞,后張某因頭顱損傷經搶救無效于2022年1月1日死亡。交警部門對該起事故作出龔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的認定。為維護自身權益,張某的近親屬將龔某及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海門法院,要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庭審中,保險公司認為張某因交通事故導致頭顱損傷而死亡,其未戴頭盔與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應當減輕肇事者的賠償責任。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因顱腦嚴重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與其未佩戴頭盔致損害后果擴大具有關聯性,故應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近日,海門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據調查,當交通事故發生時,頭盔可吸收大部分撞擊力,起到緩沖、減震的保護作用,使受傷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不戴頭盔頭部損傷率是戴頭盔的2.5倍,致命傷不戴頭盔是戴頭盔的1.5倍,而在有死亡事故的電動自行車駕駛和搭乘人員中,因顱腦損傷致死的比例達80%。故佩戴安全頭盔,對于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同時,根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規定,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在該案中,張某因顱腦嚴重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與其未佩戴頭盔致損害后果擴大間具有關聯性,故適當減輕侵權人賠償責任具有一定合理性。據此,廣大群眾朋友們應當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識,牢記“頭盔是騎行者的最后一道防線,能在最危險的時刻救人一命”,必須佩戴安全頭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