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直播行業的快速發展,網絡主播成為了頗具關注度的新興職業,粉絲“打賞”是主播們的重要收入來源之一,卻也成為了部分犯罪分子非法牟利的手段。近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絡直播詐騙案,犯罪團伙分工明確,直播時女主播“甜言蜜語”,下播后運營人員“露骨約聊”,通過誘騙被害人到直播間刷禮物等方式詐騙金額多達30余萬元。

2021年2月,被告人佘某和葉某成立某傳媒公司,招攬被告人吳某、葛某等10余名男性 “運營人員”,被告人羅某、章某等10余名女主播,開始在某平臺上進行才藝、顏值等類型直播。在佘某和葉某的“指導”下,運營人員與女主播合謀,從直播平臺上尋找目標用戶(其稱為“大哥”),并在直播間和微信上與目標“大哥”聊天,暗示可以與女主播談戀愛、見面、約會,誘騙“大哥”到女主播的抖音直播間刷禮物或在線下見面時贈送財物。

運營人員對于聊天的技巧、套路掌握地爐火純青,在選擇目標“大哥”時,除了針對女主播已有的粉絲用戶下手,還會假扮女主播尋找在其他直播間有打賞記錄的用戶進行一對一私聊。“大哥”們本以為聊天對象是“年輕貌美”的女主播,自己遇到了真愛,實際上對話的卻是她們“背后的男人”,而且女主播大部分都已婚或有男朋友,一旦“大哥”要求進行語音和視頻通話,女主播立即親自上場,獲取“大哥”信任。從該團伙成立到主要成員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個月時間,已有累計30余名被害人被騙打賞,被詐騙總額超30萬元。

檢察機關以詐騙罪對各被告人提起公訴。部分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辯稱,自己只是進行正常的直播經營,被害人進行打賞屬于自愿行為,自己并不構成詐騙犯罪。昆山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害人處分財產雖然是以正常的打賞為形式,但卻是由于被告人虛構事實、假冒女主播、謊稱可以談戀愛等行為,陷入了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被告人表面上尋求的是被害人的打賞,主觀上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在該犯意的支配下,積極實施話術欺騙等詐騙行為,是披著“直播打賞”的外衣,行詐騙之實。因此,法院認定被告人佘某、葉某、吳某、羅某等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應受刑罰處罰。最終,分別判處被告人佘某、葉某等人五年九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同時,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

游戲、購物、才藝、戶外等多種直播類型的活躍促進了新經濟業態的發展,觀看網絡直播也成為了人們閑暇時間進行休閑娛樂的選擇。但直播觀看者在放松身心的同時,卻不能完全放松警惕,尤其是處理轉賬、交易等涉及金錢的問題時,應該保持充分的理智,謹慎操作,提高自身防范意識。網絡主播及經營團隊也應嚴守法律底線和道德準則,莫被一時的利益沖昏了頭腦,最終自食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