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家庭主婦的家務勞動價值應得到認可和保障
作者: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 張小敏 發布時間:2023-03-14 瀏覽次數:2826
原告楊某與被告魏某2000年相親認識,2002年5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2年12月生育一女,2008年生育一子。2019年下半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
2022年1月,兒子起訴父親楊某要求承擔撫養費,經海門法院調解自2022年1月起楊某每月負擔兒子生活費1200元,并承擔教育費、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的50%至兒子獨立生活時止。女兒已年滿18周歲,在讀大專。
2021年11月,楊某第三次向海門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被告魏某陳述,在女兒上幼兒園前其全職在家,女兒初中階段進行陪讀,在生育兒子后全職在家,予以照顧,期間有零星縫制類工作,但收入微薄。
法院經審理認為,魏某為撫育孩子投入了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其家務勞動價值應當得到認可,而且魏某付出較多家務勞動,帶來的結果是其自我發展空間的壓縮,無形中付出了個人工作選擇、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機會成本,導致其工作能力降低,楊某應給予補償。雙方結婚多年,未新建房屋,離婚后魏某無自有住房,根據法律認定其生活困難,楊某應給予經濟幫助。楊某婚后裝修了房屋,并購置了家具、電器,其姐姐贈送的財產,亦屬于婚姻關系中取得,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上述財產歸楊某所有及使用,楊某應當補償魏某。根據上述具體情況,法院酌情確定由楊某合計補償魏某 10萬。
判決作出后,原告楊某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家務補償制度是法律層面上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也是對全職家庭主婦的權益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案例關于家務補償規定的應用,體現了我國法律的人文關懷。
《民法典》是對已經廢止的《婚姻法》家務補償制度的再次喚醒,其刪除了原《婚姻法》中夫妻財產“AA 制”的這一適用前提條件,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雙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財產制還是約定了分別財產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對家庭負擔了更多的義務,均有權利在離婚時請求補償。這充分肯定了對家務勞動一方的隱性付出,符合弱勢群體保護原則,是一種更廣義的公平。
關于“家務補償費”的具體數額,法官一般會結合雙方結婚的年份、付出的勞動以及各自為家庭承擔的義務的差距酌情確定,盡可能地使經濟補償數額與付出的勞動、產出的價值相匹配。在具體計算時,經濟補償的確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定為基礎,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前先扣除經濟補償,再對剩余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做法,否則,離婚經濟補償的救濟功能將失去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