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價的快遞滅失,損失誰來擔?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石玉 孟良燕 發布時間:2023-03-14 瀏覽次數:2730
王某快遞貨物滅失,要求快遞公司全額賠償損失,但快遞公司以王某未保價為由,只同意按運費的7倍進行賠償。近日,如東法院就審理這樣一起因快遞未保價引起的糾紛。
2022年9月,王某通過快遞公司微信小程序下單將一箱價值3萬元的衣物寄往廣西的客戶,原本兩天就能到達的快遞,客戶遲遲未能收到。王某查詢物流信息后才得知衣物因運輸車輛著火已經滅失,王某認為出現快遞毀損完全是因為快遞公司自己緣故,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損失3萬元,雙方協商未成,王某起訴至如東法院。快遞公司認為,王某為公司老客戶,多次快遞貨物,此次為節省百元的保價費用未購買保價服務,快遞公司只能按運費的7倍賠償王某。即使按貨物實際價值進行賠償,王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貨物價值3萬元。
如東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將貨物交付于快遞公司后,就脫離了對貨物的實際控制,根據合同目的,快遞公司有義務妥善保管和照顧貨物的運輸安全。本案中因快遞公司承運車輛輪胎起火導致王某貨物滅失,快遞公司在快件運輸過程中的安全保障方面沒有盡到充分的監管和保障義務,在管理上存在嚴重過失,快遞公司應按王某的貨物實際價值進行賠償,不能簡單適用保價條款。王某雖然訴稱貨物價值3萬元,但其提供的證據卻不足,難以證明貨物價值3萬元。后王某與快遞公司經過法院釋明法律風險后,雙方同意協商解決,最終雙方達成和解,案結事了。
法官說法:民法典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王某下單雖未保價,但快遞公司想用未保價做“擋箭牌”卻不行。法官提醒,快遞物品已成為常事,但快遞丟失,毀損后,快遞公司與寄件人往往會陷入如何賠償的爭議。為減少此類爭議的產生,寄件人在快遞物品時,應選擇正規的快遞公司,仔細閱讀契約條款,對于貴重物品應盡量選擇保價服務,同時還應留存物品的價格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