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小哥送單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由于其所駕駛的二手電摩未投保交強險,在賠償時也少了托底,造成不小損失。該案入選南通通州法院近日發布的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法院借此提醒公眾:二手電動車交易,須警惕法律隱患。

林某是一名外賣騎手。一天,其駕駛自己購買的二手電動二輪車送單,途中與對向而來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對方車輛駕駛員顧某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林某與顧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林某受雇于某物流公司,公司為其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有騎手雇主責任保險,其中個人第三者責任保障項目的保險金額為60萬元。為賠償事宜,顧某的親屬將林某、林某的公司和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林某作為某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員在事故發生時正在履行職務,則某物流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理應對林某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而林某在事故發生時所駕駛的也并非普通電瓶車,而是電動摩托車,經查詢在機動車公告目錄內,屬于機動車。林某沒有為該電動摩托車投保交強險,存有過錯,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相應責任。某保險公司對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騎手雇主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13萬余元;某物流公司、林某賠償原告損失13.8萬元。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當前,電動車因其環保、便捷的屬性被群眾廣泛使用,特別是作為騎手的外賣小哥,兩輪電動車成為他們必要的交通工具。近年來,電動車交通事故案件頻發,加之二手電動車交易市場管理混亂,致使大多數具有機動車屬性的電動車未投保交通強制保險,駕駛人員又多為工薪階層,賠償能力普遍較低,一旦發生事故,受害人常常難以得到賠償。

本案中,林某作為案涉電動車的所有人,應當知曉二手電動車交易亦需履行過戶義務,如其正常履行過戶義務,即能在車管所得知該車為機動車屬性,應及時投保交強險,從而避免發生交通事故時沒有保險托底的困難局面。本案的判決,對引導電動車駕駛人員規范交易二手電動車及相關用人單位規范使用電動車,均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