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個汽車門,咋就成了交通肇事?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汪桂蘇 發布時間:2023-03-13 瀏覽次數:23305
汽車是大家主要代步工具,開車門是每日都要做的,但是大家真的會開車門嗎?不掌握正確開門方式,一不小心,可能就會上演“開門殺”,成為“罪犯”。近日,如東法院就開庭審理了一起“開門殺”交通肇事案件。案件被告人吳某在將汽車停放在泊位后打開車門正欲下車上班,哪知一瞬間,車門和泊位旁經過的電動車發生碰撞,致使電動車駕駛人死亡。如東法院最終以被告人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8月19日,被告人吳某駕駛小型轎車,頭東尾西停放在如東縣X354線某路段道路北側停車泊位,吳某在打開左側駕駛室車門的時候,遇有被害人桑某駕駛二輪電動車由西向東行駛,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致桑某受傷后于當日死亡。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鑒于被告人吳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開車門看似小事,但是稍有不慎引發的事故造成的損傷一般都很嚴重,因為汽車旁通過的電動自行車車速一般較快,且電動車駕駛人的安全保護措施有限,無法抵擋車門的迎面撞擊,往往車毀人亡。司機朋友上下車之前,應當通過后視鏡及車窗玻璃等仔細觀察周圍情況,在確保周圍交通安全的情況下再打開車門,避免“開門殺”交通肇事。畢竟“開門殺”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更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其實不少人潛意識中都認為交通肇事犯罪是在車輛行駛時發生,汽車沒有發動行駛,僅僅打開車門也構成犯罪嗎?其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本案中被告人吳某上班心切,違反了該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下車沒有注意觀察,隨意開車門妨礙了他人在道路上行駛且致人死亡,承擔主要責任,依照法律規定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在此倡議各位司機朋友,打開車門需謹慎,多一分細心,少一分危險!
法條速遞: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