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法院查封的財產,判刑!
作者: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張晨 朱大宇 發布時間:2023-03-09 瀏覽次數:4980
近日,溧水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件,并當庭宣判。為發揮警示教育震懾作用,溧水法院組織了十余名被執行人現場旁聽。
[簡要案情]
李某某與孫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李某某在訴訟過程中保全了孫某名下的一輛紅色奔馳轎車,溧水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查封了該奔馳車。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孫某未能按照協議履行。
2022年10月25日8時30分許,執行干警在雙塘路某小區門口發現了該車輛,隨即依法查封了該車輛,在車前擋風玻璃上留置了查封、扣押財產清單,并使用卡鉗鎖鎖住了車輛左前輪,在車輛左前車門上粘貼了封條。孫某得知后告訴其男友(被告人徐某某)。后當日16時左右,被告人徐某某至涉案車輛前,撕毀了粘貼在車門處的封條,并使用切割機將車輛卡鉗鎖破壞,開走該車后藏匿到江蘇省句容市,導致后續執行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案發后,被執行人孫某將車輛找到并交回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庭審過程]
庭審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正式開始,公訴人當庭宣讀了刑事起訴書,按照法定程序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徐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法庭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成立,量刑建議適當,當庭進行了宣判: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人民法院為確保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法對涉案財產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具有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實施隱藏、轉移、變賣等處置行為。否則,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通過旁聽本次庭審,被執行人意識到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嚴重后果,也了解到抵抗執行工作的后果,對被執行人起到了震懾、警醒的作用,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