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被物流公司郵寄丟失,未買保價還可以要求全賠嗎?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3-03-08 瀏覽次數:2602
在選擇物流公司郵寄物品時,你會選擇保價嗎?如果沒有選擇保價,郵寄的物品不幸出現毀損或丟失,還能要求物流公司按照全部損失進行賠償嗎?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下蜀人民法庭審理了這樣一起貨運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南京A公司與中國郵政速遞南京市分公司常年有業務合作關系。2019年12月,中國郵政速遞南京市分公司有一批主機芯片需運往北京。南京市A公司承接此項任務后,找到句容商貿物流B公司實際承運。A公司在B公司制式的運輸單據上填寫了運輸物品、數量、目的地、運費等內容。A公司在填寫運輸單據時,并未在保價一欄打勾,物品默認未予以保價。B公司作為托運人實際承運該批貨物運輸至目的地北京,但運輸車輛到達北京時,發現數量少了兩件,不知去向。B公司當即在北京市當地派出所報警處理,但最終亦未能查找的兩件主機芯片的下落。B公司隨即將物品丟失情況向A公司報告,A公司隨后向中國郵政速遞南京市分公司報告物品丟失情況。郵政速遞公司向A公司出具說明函,證明物品丟失的價值金額為28000元,要求A公司全額賠償,A公司無奈向郵政速遞公司賠償了上述款項。A公司在賠償后認為物品在B公司托運途中丟失,該損失應向B公司主張賠償,故A公司于2022年10月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賠償丟失物品的價值28000元。B公司在庭審中抗辯主張,根據其公司向A公司提供的運輸單據顯示,該運輸單據為三聯單,第一聯、第二聯為基本信息的填寫,可以選擇物品保價與不保價,第三聯為運輸合同條款內容,該條款第三條明確約定,托運人應申明所發貨物的實際價值,并按貨物價值的3%參加保價運輸。未申明貨物價值不參加保價的和申明貨物價值未繳納保費的如有破損和丟失按照實際貨損部分運費額的2-5倍確定貨物價值進行賠償。運費照收?,FA公司未對物品進行保價,B公司僅同意按照運費1000元的3倍賠償,即賠償3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A公司將貨物交由被告B物流公司運輸,被告向原告出具運輸單據,雙方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現被告B公司在運輸過程中將承運貨物丟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A公司有權要求B公司賠償貨物物品價值。B公司雖然抗辯主張向A公司提供的運輸單據第三聯運輸合同條款中第三條明確約定,托運人應申明所發貨物的實際價值,并按貨物價值的3%參加保價運輸。未申明貨物價值不參加保價的和申明貨物價值未繳納保費的如有破損和丟失按照實際貨損部分運費額的2-5倍確定貨物價值進行賠償,但該條款為被告B公司單方制作的格式條款,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采用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該運單中的條款為被告B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且免除了B公司應賠償原告A公司實際損失的法律責任,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B公司應賠償按照丟失物品的實際價值向A公司進行賠償。最終,在法官的釋法下,因原、被告雙方還有業務往來,為維護雙方良好的業務合作關系,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以調解方式了結該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