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王(化名)從事房產銷售工作,因只有高中學歷面臨職場晉升困難,于是他在某教育培訓機構報名了“全程無憂”班次的學歷提升培訓班,希望能夠獲取本科學歷。該培訓機構向小王收取培訓費用7200元,并為他提供為期兩年的線上直播、錄播課程以及相關紙質學習資料。

報名后,經過一段時間學習,小王通過了自學考試中的兩門課程。小王覺得培訓機構提供的課程沒有太大用處,發放的課程資料在淘寶上僅售賣幾百元。他表示,該培訓機構曾經承諾給錢就能拿文憑,不需要學習,考試時直接抄答案即可拿到本科畢業證,但實際考試時發現并無答案可抄,所以他只考過了兩門。小王認為受到欺騙,遂起訴培訓機構要求退還培訓費用。

該告培訓機構則表示,根據國家規定,取得本科學歷需通過自學考試的方式進行學習并參加考試,考試過關后才可獲得畢業證,“全程無憂”指的是這個班次為全程無憂班,并非抄答案即可獲得文憑。其已為小王提供了資料,是小王自己覺得考試難不想學習,因此不同意退款。

【法院判決】

如皋法院審理查明,小王到培訓機構處報名學歷提升并支付培訓費用7200元,雙方形成培訓服務合同關系。培訓機構為小王提供了線上直播、錄播課程以及相關紙質學習資料,小王進行了學習也參加了考試,并通過了其中兩門考試,因小王認為沒有答案可抄遂放棄了學習與考試。法院認為,小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想取得自學考試文憑需努力學習、認真備考,不應寄希望于抄答案獲得文憑。小王支付了培訓費用,培訓機構亦為小王提供培訓服務,因小王自身原因不愿考試而無法取得本科文憑,責任在小王,其要求某培訓機構返還培訓費用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據此,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教育培訓合同法律關系中,學員享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同時負有交納費用、遵守規章制度、配合教育機構教育培訓的義務;教育培訓機構在符合相應法律法規前提下,享有一定的教學自主權和對學員的管理權,以及收取學費的權利,同時負有按教育法規及合同約定提供教學的義務。如果教育培訓機構沒有按教育法規和合同約定提供教學義務,則構成違約,學員可以要求教育培訓機構返還學費、賠償損失。如果因教育培訓機構的虛假宣傳,使學員陷入錯誤判斷,從而簽訂教育培訓合同,繳納學費,可認定教育培訓機構構成欺詐,學員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教育培訓機構承擔三倍學費的賠償。

本案中,小王想獲得本科教育文憑,這不僅與培訓機構的教學相關,也和小王的配合程度及學習狀況密切相關,只有雙方配合,才能獲得文憑。作為成年人,小王認為交錢即可獲得文憑的想法,不僅違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規定,也不具備現實可行性,法院駁回其訴請,符合法律規定。

筆者提醒,作為服務合同的一種,教育培訓合同的標的,提供的是教育服務而非具體的物品,對于教育服務質量的好壞,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很難有一個具體的衡量標準。當前,有些培訓機構為了擴大影響、吸納生源,借機大肆吹捧、空夸海口,容易對參與培訓者造成誤導。因此建議學員在訂立教育培訓合同時,應詳細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對諸如“包過”“名師教學”等詞語,應要求培訓機構明確說明并寫入合同,避免因此引起退費、賠償等糾紛事項。如培訓機構在相關合同中對相關事宜進行了承諾和約定,則培訓機構有履行相關約定的義務,未按合同履約的,當事人可按照約定向培訓機構主張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