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機難抓,“雁過拔毛”需謹慎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李艷云 發布時間:2023-03-01 瀏覽次數:2922
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有人卻從中嗅出商機,想要大量進購安全頭盔,不想卻是錢貨均被“套牢”,近日,如東法院栟茶法庭便審結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張某發現《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即將開始施行,其中規定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安全頭盔即將面臨供不應求的局面。張某想趕緊抓住這個商機,立即找到供貨商并且開始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打廣告,稱可以快速供應安全頭盔。李某看到張某的朋友圈后,也覺得機會難得,就向張某訂購安全頭盔用于零售,誰知付款后張某讓李某聯系錢某提貨,李某聯系后只從錢某處拿到了少量的安全頭盔,此后,李某再聯系,二人只推說上游供貨商“跑路”了,他們也沒有辦法,李某無奈,只能一紙訴狀,將張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李某洽談安全頭盔買賣的相關事宜,雙方對買賣安全頭盔的數量、單價達成一致后,李某預付了全部貨款,張某應當依照約定及時供貨,確實無法供貨,應當返還相應的貨款。張某辯稱的僅從中謀取微利,李某支付的款項其已經大部分支付給了上游供貨商,所以不應當承擔繼續供貨或者返還貨款的責任的觀點于法無據,遂判決張某向李某返還未供貨的部分貨款。
【法官說法】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訂立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買賣合同具有相對性,具體到本案,李某與張某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后,張某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利潤微薄、貨源丟失都不能成為其對抗李某的合法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