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出江湖,男子時隔七年銷售假煙再獲刑!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汪桂蘇 袁源 發布時間:2023-02-28 瀏覽次數:2983
時隔七年,同一個坑繼續摔倒?竟繼續干起了老本行?近日如東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高利潤販賣假煙的非法經營案件。被告人周某一次偶然的機會又發現了銷售假煙的商機,作為七年前已經嘗過一次苦頭的“老油條”,他明白其中的玄機,當即決定重操舊業,聯系上游買家,編各色理由出售假煙,并從中賺取高額利潤。如東法院最終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間,被告人周某為謀取利益,在明知購買的卷煙是假煙且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駕車運載假煙在如東縣內向多人銷售,累計銷售金額人民幣6萬余元。據悉,周某曾因非法銷售假冒偽劣卷煙被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緩刑。
鑒于被告人周某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可酌情從輕處罰。但被告人周某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煙草制品在我國實行專賣制度,不管是無證賣真煙、假煙,亦或是有證賣假煙均是違法行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在已經因非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下,尚未真正吸取教訓、改過自新,再犯該罪。在此提醒,經營者在日常經營中,要自覺守法經營,做到三不:不進假、不藏假、不售假;在利益面前,懂得抵制誘惑,做合法守法經營戶。
法規速遞: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