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2年6月在網絡平臺向某貿易公司購買兩個13-17款雷*斯ES大燈總成改裝三眼LED大燈,價款共計3200元。王某收貨安裝后發現右側大燈存在頻率快、起霧等質量問題,要求退貨。某貿易公司接件后認為退回的大燈影響二次銷售,遂拒絕簽收,產品退回王某。經多番交涉,某貿易公司于2022年6月底同意退貨退款。后王某發現某貿易公司在其網絡店鋪中存在虛假宣傳,經在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查詢,雙方交易產品的參數信息顯示的“3C”證書編號對應產品生產廠家的產品目錄中并無該款大燈。王某訴至法院,認為某貿易公司的行為構成虛假銷售,應按價款三倍賠償其損失9600元。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被告某貿易公司在案涉產品網店銷售頁面中對于案涉產品的參數信息說明中標注有“3C”證書編號,但其實際交付的該款產品并未見取得“3C”認證。該“3C”證書編號實際指向的產品型號也并非該款銷售產品,指向的生產廠家也并未生產銷售該款產品。某貿易公司將其銷售的案涉“卡某爾”產品標注為有“3C”認證產品,屬于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銷售商品,冒用認證標志銷售商品,構成消費欺詐。后判決被告某貿易公司賠償原告王某人民幣9600元。某貿易公司在收到判決書后即主動向王某履行了判決義務。

【法官說法】

由于網絡平臺存在虛擬性等客觀原因,消費者購買商品時通常只能通過詢問經營者、瀏覽商品圖片及簡介來了解商品信息,這就給個別商家利用網絡進行虛假宣傳提供可乘之機。本案中,某貿易公司在商品介紹頁面標注有“3C”證書編號,但其實際交付的產品并未見取得“3C”認證,故構成欺詐。本案的審理,既依法懲處了不法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又充分保護了網絡購物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凈化了網絡購物的良好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