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遺產,遺留的債務誰來償還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時靖 發布時間:2023-02-23 瀏覽次數:3337
債務人死亡后,遺留的債務應由繼承人以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但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留的債務誰來償還?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岔河法庭審結一起債務死亡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3年起,孫某向張某購買飼料用于養殖生豬,至2017年孫某共結欠張某飼料款十萬余元,并于2022年1月30日向張某出具欠條一張。2022年9月30日,孫某因意外去世后,張某要求孫某的繼承人償還孫某生前所欠飼料款未果,為此雙方產生糾紛,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本案審理過程中,孫某的繼承人書面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對孫某遺留的債務不承擔償還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對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本案中,繼承人雖書面放棄繼承遺產,對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但其實際仍占有、控制了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以實際占用、管理的遺產清償債務。據此,法院判決孫某的繼承人在其占有、管理的遺產范圍內,以拍賣、變賣等方式償還債務。
法官說法:我國《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但是這并不表示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無人處置,目前我國《民法典》已引入“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由遺產管理人負責管理、處置遺產但并不直接對遺留的債務負責,避免了繼承人因繼承而負擔沉重的債務,同時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是對傳統的父債子償觀點的顛覆,符合新時代法治思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