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醫療美容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典型案例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新聞辦 發布時間:2023-02-21 瀏覽次數:36237
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和促進我國醫療美容行業健康有序發展,2022年9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最高人民法院等11個部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集中開展醫療美容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
專項治理工作開展以來,江蘇法院高度重視,省法院成立工作專班,制定印發《實施方案》,統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多條線共同發力,分步推進各項任務落實落細,審執結了一批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時,主動加強與公安、檢察、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健全完善工作機制,推動形成工作合力,切實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的幸福生活。
現發布部分典型案例,在打擊犯罪分子、懲罰違法行為的同時,也提醒廣大人民群眾進一步提高對醫療美容行業產品和服務的辨識能力,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江蘇法院也將繼續關注醫療美容行業領域內的各類涉訴糾紛,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促進醫療美容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案例一
陳某非法行醫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陳某在未依法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的情況下,非法從事行醫活動,先后為周某、葛某、黃某等人實施提眉、祛眼袋等醫療美容手術,非法獲利12230元。2019年12月7日,陳某在某酒店房間內,為被害人黃某進行提眉、祛眼袋手術。術后,黃某左眼腫脹、左眼下直肌腫脹、左眼球受壓,致左眼視神經萎縮、左眼無光感。
經鑒定,被害人黃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左眼盲目5級評定為八級傷殘。
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陳某至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陳某賠償黃某37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某退出違法所得12230元。
(二)裁判結果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情節嚴重,構成非法行醫罪。鑒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退出違法所得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陳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1223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尚美之道,千古之風”。隨著經濟、文化、社會的發展和醫學科學的進步,人們對醫療美容服務的需求不斷增長。醫療美容活動涉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醫療美容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登記或備案后,方可開展醫療美容活動;醫療美容服務必須由主診醫師或由主診醫師指導下的執業醫師負責實施。本案中,被告人給被害人實施的提眉、祛眼袋等行為,屬于《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規定中的美容外科一級項目,必須嚴格依照相關規定才能實施。被告人雖在醫美機構擔任過業務員并有“偷師”經歷,但不具備相應資質。其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從事上述活動,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依法構成非法行醫罪。在此提醒廣大群眾,選擇專業的醫美機構和有資質的醫生,為自己的“顏值”負責,切勿貪圖便宜選擇“黑醫美”。
案例二
某貿易公司、胡某、高某某生產銷售
含汞化妝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胡某作為被告單位某貿易公司實際控制人,為使公司銷售的化妝品有更好的美白效果,與被告人高某某共同商議生產含汞化妝品。經胡某聯系,由某貿易公司購買化妝品空瓶,通過快遞發送給高某某。高某某購買含汞化妝品膏體,分別生產灌裝含汞煥肌霜、煥顏霜化妝品后銷售給被告單位某貿易公司,銷售金額14萬余元。胡某伙同他人將上述化妝品以贈品方式與正裝化妝品捆綁,向代理商史某某等人銷售,銷售金額20萬余元。被害人張某某從史某某處購買上述化妝品使用造成腎損傷。經鑒定,送檢的煥肌霜樣品汞項目不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被害人張某某汞中毒與使用汞含量超標的化妝品存在因果關系,腎損傷符合輕傷二級。檢察機關已就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與被告人胡某、高某某達成調解;被告人胡某、高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張某某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二)裁判結果
豐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認為,被告單位某貿易公司、被告人高某某在生產、銷售產品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胡某作為被告單位某貿易公司實際經營人,決策、組織、領導被告單位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系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法院依法對被告單位某貿易公司判處罰金十五萬元;對被告人胡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對被告人高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高某某、胡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往往注重查驗正裝商品是否具備相關生產資質、使用效果等,對贈品的關注度一般較低。本案中,含汞的化妝品恰是贈品,被告人將之與正裝化妝品搭售,以此逃避監管。添加汞的化妝品可以在短期內達到美白的效果,但長期使用,不僅達不到美白效果,反而會損害皮膚,同時可能引發腎臟、神經系統等多方面器官受損。被害人張某某在使用涉案含汞化妝品后,造成腎損傷,構成輕傷二級。法院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判處刑罰,嚴厲打擊震懾不法分子。在此也提醒大家,購買產品時,既要注重識別正裝產品的質量,也要重視贈品等附隨產品的質量,以免遭受財產損失,甚至身體損害。
案例三
張某訴某美容醫療門診部超越資質
實施醫美手術案
(一)基本案情
張某到某美容醫療門診部實施美容手術,美容醫療門診部在對張某進行了相關檢查和簽署術前告知書后,對張某行全身麻醉并實施了“肋軟骨+假體隆鼻術”等美容手術,張某共計向美容醫療門診部支付6萬余元,其中鼻部手術費用為3萬余元。美容醫療門診部為張某實施手術時持有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載明診療科目為:“醫療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麻醉科/醫學檢驗科”。《江蘇省手術分級目錄(2017版)》規定,肋軟骨移植隆鼻術屬于四級手術,美容醫療門診部在為張某手術時僅具備國家衛生部公布的美容外科項目中一、二級手術資質。后張某認為美容醫療門診部在為其提供服務時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為其做肋骨墊鼻尖手術屬超范圍經營,構成欺詐,遂訴至法院,要求美容醫療門診部退還美容手術費并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二)裁判結果
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美容醫療門診部是否構成欺詐以及本案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美容醫療機構作為醫療服務的提供者,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美容醫療門診部在為張某行“肋軟骨+假體隆鼻術”時,僅具備衛生部公布的美容外科項目中一、二級項目手術資質,而未取得《醫療機構手術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及《江蘇省手術分級目錄(2017版)》中規定的行肋軟骨移植隆鼻術四級手術的相應資質,上述情況顯然會對張某是否會在該門診部進行手術的選擇產生影響,而美容醫療門診部未將該情況告知張某,應當認定構成欺詐。本案美容醫療門診部系營業性的醫療美容機構,張某出于美容的目的到門診部進行美容手術,具有較強的生活消費目的,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費者的定義,屬于該法調整范圍。因美容醫療門診部存在欺詐,張某作為消費者請求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審法院遂判令美容醫療門診部退還張某隆鼻手術費用,并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美容醫療門診部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選擇醫美機構進行美容手術的人越來越多,但因醫美機構虛假宣傳、診療不規范等行為引發的糾紛也日漸頻發。醫美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無資質或超資質執業等問題嚴重侵害了美容者的合法權益。從消費型醫療美容服務的本質屬性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看,涉案糾紛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應當適用該法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本案中,法院實質性審查了醫美機構獲批的手術范圍,明確了醫美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在未經批準情況下擅自擴大診療范圍,規范了醫美機構的診療活動。將消費型醫療美容糾紛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范圍,并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充分發揮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市場經營者欺詐行為的制裁功能,對醫美行業違法行為起到了震懾和預防的作用,維護了醫美市場的誠信和秩序。
案例四
王某訴某美容院醫美消費欺詐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王某向美容院支付28000元,美容院開具收據2份,載明產品名稱包括:1.Su-Por超肋綜合美鼻17799元、假體隆鼻(勞斯膨體)7800元合計25599元;2.核酸檢測、插管麻醉、全麻體檢合計2401元,兩張收據上均加蓋有“特價項目概不退款”印章。1月9日,美容院為王某在全麻下行“假體隆鼻術+超肋支架鼻尖成形術+鼻小柱延長術”。后王某因對術后效果不滿意多次與美容院工作人員聯系,要求取出假體。雙方協商不成,王某訴至法院,提出美容院手術中使用的是國產膨體,而非其廣告宣傳的進口膨體等主張,要求美容院賠償損失28000元,并以欺詐為由要求退一賠三合計84000元。
(二)裁判結果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與患者因疾病、外傷就診后的醫療行為不同,王某系出于對外貌外形上美的追求而決定隆鼻,并由其決定采取何種美容項目、達到何種標準,故該醫療美容行為屬于消費行為,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合同約定假體隆鼻采用勞斯膨體,但美容院實施隆鼻手術時,使用立秀膨體代替勞斯膨體,且美容院在“鼻部美容手術術前告知暨知情同意書”中關于使用組織代用品一欄中,對組織代用品產地、材料、品牌等均未填寫,“植入性器材治療知情同意書”中擬植入材料名稱一欄也是空白,不能證明其使用立秀膨體已得到王某的同意,構成消費欺詐。法院酌情認定由美容院退還為王某購買勞斯膨體的費用7800元并賠償三倍價款23400元,合計31200元。
美容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人們為滿足對美的追求而接受美容服務,是具有自主選擇權的消費行為,符合消費者的特征,醫美機構為獲取利潤提供多種醫療美容服務供消費者選擇,具有經營者的特征,因此,消費型醫療美容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同時,醫療美容又屬于醫療行為的范疇,原衛生部早在2002年就頒布了《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將患者在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實施的醫療美容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糾紛納入其適用范圍。因此,醫療美容機構需按照醫療規范開展診療活動并制作、保存病歷等醫療文書。本案中,王某病歷材料反映,醫美機構在“術前告知暨知情同意書”“植入性器材治療知情同意書”相關欄目均未填寫隆鼻假體材料名稱、品牌等信息,因醫美機構在廣告宣傳中稱隆鼻美容服務使用進口品牌假體,但其在實際提供服務使用的假體與其宣傳不符,且缺乏證據證明得到了王某的同意,因此構成消費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本案充分考慮了醫美行為兼具消費服務與醫療行為的雙重性質,通過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則,督促醫美行業規范診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