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李女士是昆山某小區的業主,兩人同住一棟樓,家里也都有年齡相仿的孩子,本來經常一起“遛娃”的友好鄰里關系卻因為孩子之間的打鬧降至冰點,甚至愈演愈烈。

2022年年初,李女士在小區500人的業主微信群內發起“抨擊”,質問王女士為什么要在背后講自己和自己孩子的壞話,其中摻雜著不少對王女士的人格貶低和辱罵,甚至稱王女士“當小三”“工作不正經”等。在群內其他成員的詢問下,李女士講出了事情的原委。原來是一年前兩家的小朋友在玩耍時發生了爭執,本來是件不起眼的小事,李女士也沒放在心上,但卻忽然聽聞王女士一年來經常在背后議論自己和自己的孩子,實在氣不過就將不滿的情緒發泄到了微信群,想讓大家評評理。王女士看到群里的消息雖然生氣,但還是耐著性子回應道“在微信群說私事是占用公共資源,罵罵咧咧實在有失體面”,該業主群的群主也多次站出來強調“微信群是公共平臺,請大家注意言辭”,李女士卻還是不依不饒。王女士也咽不下這口氣,遂撥打了報警電話,并將相關聊天記錄進行公證后起訴至昆山市人民法院。李女士經法院合法傳喚后未到庭應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名譽權受到法律保護,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小區業主微信群是方便居民溝通聯系的社交平臺,居民在群內發言應遵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發表不恰當言論,甚至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李女士將相關個人矛盾發布在500人的業主群中,行為確屬不當,且其中包含低俗的、具有侮辱性的不文明語言,超出了合理言論的限度,降低了王女士的社會評價,損害了其名譽。最終,法院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并結合李女士不當言論的影響范圍,判決其在小區業主群內發布道歉聲明,并賠償王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及合理維權費用3000元。

法官說法

我國《民法典》規定,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案中李女士對孩子的愛護之心可以理解,但在微信群中公開發表不當言論,不僅不能有效解決糾紛,還需承擔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賠償責任。各位家長應認識到,孩子成長過程中的摩擦、爭執不可避免,家長作為孩子認知世界的重要橋梁,只有以身作則,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解決矛盾糾紛,才能引領孩子從小樹立遵紀守法的正確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