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游:“我在帶團參觀景區時,不慎摔倒受傷,旅行社應該賠償!”

旅行社:“你摔倒受傷路段位于景區內,該路段凹凸不平,周圍無任何安全警示標識,應該由景區擔責!”

景  區:“與景區無關!園內道路本就是山路,其他游客都沒摔倒,你摔倒是自己的不小心,你去找旅行社賠!”

案情回顧:

2019年10月份,因業務需要,杭州某旅行社臨時聘用潘某為其帶團擔任導游。在帶團過程中,潘某不慎摔倒受傷。后被送至醫院急診科救治。經醫生檢查,診斷為左三踝骨折,需要手術治療。第一次手術出院后,醫生叮囑一年后需進行二次手術,取出體內鋼板。事后,潘某與旅行社協商索賠經濟損失,卻被對方回絕。

協商未果后,潘某便將旅行社起訴到法院。潘某認為,在本次事故中,她與旅行社存在雇傭關系,而她受傷時間發生在帶團旅游期間,旅行社理應對她的損失承擔責任。

該案經法院審理,判令旅行社向潘某支付各項損失共計17余萬元。

拿到判決書后,旅行社雖按時履行了支付義務,但其認為致使潘某摔倒受傷的主要原因是景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潘某摔傷路段陡峭凹凸不平,路面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因此潘某的損失,理應由景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21年7月6日,旅行社將景區起訴至法院,向景區追償其支付給潘某的各項費用17余萬元。

庭審中,景區辯稱,潘某受傷完全是其與旅行社之間雇員雇主責任糾紛,與景區無關。另外,景區系國防教育基地,本就建造在山上,為了讓參觀者有直觀的體驗和感受,園內道路是順應地形修建的自然山路,更何況景區地質情況道路本就高低起伏,潘某在300名游客無一摔傷的情況下摔倒,完全是自己不慎。

法官說法:

什么是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等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應盡的合理限度范圍內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

本案事故發生的景區依山而建,軍事文化體驗園內道路系順地形修建的自然山路,并未設置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也無其他障礙或者超出常人預料的潛在風險,進行戰地體驗活動的參與者需提高安全意識,避免跌倒摔傷等事故發生。旅行社作為旅行活動的組織者更應如此,原告亦未舉證證明景區對潘某的受傷存在過錯。社會公眾不應任意擴大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擴大受損者的權利邊界,擴大解讀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因此,旅行社所舉證據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旅行社不服判決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