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徒法院審結一起發生在物業與業主之間,因“水漫電梯”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2021年3月,丹徒某小區一業主家中的消防水管漏水,水從家中漫延至過道后進入電梯井,導致兩臺電梯故障損壞。物業公司認為是由于業主黃某家中的消防水管被私自改動并安裝到櫥柜中,且未安裝堵頭導致自來水外泄。因雙方就損壞電梯的維修事宜一直協商無果,物業公司將業主黃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電梯維修費用46660元。

訴訟過程中,業主黃某辯稱,其未私自拆除管道,而是裝修前由物業公司收費統一進行改裝;即便其將管道予以拆除,物業公司也未盡到管理責任,亦應對電梯受損承擔50%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業主黃某家中消防水管存在移位情況,且水管沒有安裝堵頭。2021年3月17日,黃某家中的消防水管漏水,水從家中漫延至過道后進入電梯井,沖到電梯轎廂頂部、井道層門、門頭上部、底坑等部位,導致兩部電梯直接燒壞,停止運行。物業公司發現后立即聯系人員,到機房將兩部電梯的動力電和照明電全部斷電,采取清理積水、用干布吸水等應急措施。物業公司起訴時,其中一部電梯已維修好投入使用,另一部未進行修理。經司法鑒定,電梯維修費用為28542元。

損失已經確定,責任又應如何分擔?對此,法院認為:業主黃某因考慮室內美觀問題,在其房屋裝修時對消防水管進行移位,可能造成隱患,其對于消防管道漏水造成電梯受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且其辯稱拆除管道是裝修前由物業公司收費統一進行改裝,依據不足。同時,法院經現場調查,發現該小區多戶居民都存在改裝消防管道的情況,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主體,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應當對于電梯受損承擔次要責任。綜上,法院酌定電梯維修費用由物業公司承擔30%責任,業主黃某承擔70%責任,即由業主黃某給付物業公司電梯損失19979元。案件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業主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進行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裝修是法律禁止的。物業作為管理單位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標志定期進行檢查保養,督促業主履行消防安全義務。在業主裝修時,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告知裝修人,發現有違法裝修的行為時,應當立即制止或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