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查查上發現某公司高管與自己同名同姓,一男子竟動起歪心思,假冒公司工作人員進行詐騙,騙取贓款180余萬元并揮霍一空。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一起合同詐騙案,依法判處被告黃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某于 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間,經熟人介紹假冒無錫某公司工作人員身份,至被害單位啟東某服務部,謊稱需租用腳手架,以支付押金人民幣10萬元為誘餌,騙取服務部鋼管共計236950米、扣件 52120 只。后黃某某又將騙取的鋼管、扣件運至浙江省湖州市銷贓給單某某,銷贓得款人民幣180余萬元并揮霍一空。后經啟東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上述鋼管、扣件共計價值人民幣 292.6246 萬元。

期間,服務部多次提出要與黃某某公司簽訂合同,黃某某均用人在外地出差、合同丟失等借口搪塞過去。后害怕引起服務部懷疑,黃某某一邊向服務部謊稱公章近日不方便使用,一邊欺騙自己朋友說做生意需要公司公章,最終以朋友開的蘇州某電梯公司的名義與服務部簽訂《建筑周轉材料租賃合同》。2022年4月,黃某某切斷與服務部的聯系玩起了“失蹤”。

2022年6月9日,黃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但在其被抓獲后,黃某某仍滿口謊言,稱自己是一開始是想好好做生意,租賃鋼管和扣件只是用于工程。但調取監控發現,黃某某第一次租賃便將鋼管和扣件運至湖州市銷贓。面對鐵證,黃某某在庭上才承認了自己進行詐騙的事實。令人更瞠目結舌的是,據黃某某供述,其詐騙后還在酒吧撒錢約二三十萬元,180余萬元除了支付部分運費外,全部被其用于吃喝玩樂揮霍一空。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為保護公私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五條的規定,綜合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啟東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