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允許拍下顧客照片用作推廣宣傳,法院:侵犯肖像權,道歉并賠償!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陳娟 發布時間:2023-02-03 瀏覽次數:3756
前往餐廳用餐卻被餐廳拍下照片私自用于商業推廣,為此,消費者一紙訴狀告上法院,要求餐廳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近日,啟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侵犯肖像權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顧某某應朋友邀請,前往啟東市某商場的一家餐廳用餐。期間,顧某某與一名女性朋友和一名小孩相鄰而坐。而此時正在取材的商場宣傳團隊卻將三人共同用餐的畫面拍攝下來,作為配圖發布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文章上,并配以標題“一場愛的告白正在上演”。事后,顧某某的朋友閱讀到該文章立即轉發給顧某某,顧某某這才得知此事。為此,顧某某前往該商場,要求商場進行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但雙方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顧某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某商場擅自拍攝顧某某照片的行為侵犯了其肖像權,并在無授權的情況下將該照片發布于微信公眾號,主觀上具有侵權的故意,客觀上讓認識顧某某的人誤以為顧某某組建新家庭,對其社會形象及評價造成偏差,造成了一定的困擾和精神傷害。同時,該商場也未能證明自己的行為屬于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最終,啟東法院依法判決該商場在啟東市市級報紙上發布向顧某某賠禮道歉的聲明,同時向顧某某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
法官說法
公民個人肖像受到法律保護,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個體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列舉了五種肖像權合理使用的情形。除此之外,未經肖像權人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傳統的侵犯肖像權的使用行為,一般表現為使用明星的照片介紹產品,讓公眾誤以為明星為其產品代言,是比較明顯的商業行為。本案中,商場的微信公眾號上的發文和配圖亦屬于商業性質的宣傳,除明星以外的其他公民也享有肖像權,同樣不能侵犯。因此,商家進行宣傳,發布圖片或者文字時,務必依法審核,謹慎使用他人肖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否則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