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蓋“傷人”誰擔責?沛縣法院這樣判......
作者:沛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3-02-02 瀏覽次數:3519
窨井蓋起初指城市公共道路上下水井的井蓋。隨著科技的進步和城市建設的發展,自來水、電氣、燃氣、熱力等地下設施都需要加裝井蓋。大街小巷的窨井蓋,關乎群眾“腳底下的安全”,井蓋雖小,民生事大。
居民在小區內行走時,不慎踩入未嚴格封閉的窨井口導致受傷,主要的賠償責任應由居民自己承擔,還是窨井施工方和使用方承擔?近日,沛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小區內窖井蓋缺失傷人案。
基本案情:
于某家住沛縣某小區。某天晚上,于某在下樓外出丟垃圾時,不慎踏入其樓下蓋著木板的窨井導致其腳踝受傷骨折。于某就醫后,共花費醫療費近萬元。錢花了不少,于某也越想越氣,他認為窨井位于小區內,小區物業公司應當負有管理職責,窨井蓋缺失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而不能用木板一蓋了之。而該窨井的使用者系沛縣某供水公司,窨井蓋丟失,沛縣某供水公司應當及時補齊,因此小區物業公司和沛縣某供水公司都應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過錯,故于某起訴要求兩公司承擔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和誤工費等賠償責任,共計三萬余元。
法庭審理:
沛縣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時,涉案窨井蓋陷落于窨井內,薄木板并不能承受重物的壓力,行人經過窨井時極易一腳踏入窨井內受傷。根據現場照片顯示,窨井內垃圾物品較多,能夠認定該窨井蓋系長期缺失。
被告小區物業公司負有日常管理和安全風險排查的義務,對小區內窨井蓋的缺失,物業公司既未及時補設,也未向供水部門反映,更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對于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供水公司系涉案窨井的使用者,應定期對其管理使用的設施進行檢查,對缺失的窨井蓋有義務及時補齊,排除安全隱患,該起事故的發生與供水公司管理不當存在因果關系,故供水公司亦應對于某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而根據原告陳述可以看出,原告知曉窨井蓋缺失情況,且涉案窨井并非原告上下樓必經之路,其明知危險源存在仍主動踩踏涉案窨井的木質蓋板,對自身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
故法院綜合各方的過錯程度,最終判決由物業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供水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窨井蓋是重要的公共基礎設施,在居民日常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因井蓋缺失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時有發生?!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痹撘幎鞔_了窨井等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原則。因此,對窨井蓋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部門和人員,要切實負起管理、維護的責任,保障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而廣大群眾也要對自身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明知山有虎”就別再“向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