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麗(化名)是某公司的老員工,已在該公司工作10余年。為了陪護生命危在旦夕的丈夫,她向公司請假并申請延期返崗,但公司竟以曠工為由把她開除了。公司的行為違法嗎?王麗能不能獲得賠償?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去年5月底,王麗的丈夫突發重病被送至外地醫院搶救,王麗因此向公司請假陪護。6月7日,公司通知王麗準假至6月13日,此后不再接受請假申請,如未按時返崗將按照曠工處理。

王麗立即向公司表明,丈夫仍在ICU搶救,她無法按通知里的規定返崗。她還將丈夫正在搶救的照片發給公司主管,稱其工作10年間幾乎從未請假,請求公司主管換位思考。

6月11日,王麗再次通過微信向公司請假,希望能夠批準其請假到月底,然而,公司對于王麗的請假僅回復“按通知執行”。此后,公司多次發出通知要求王麗返崗,并告知其未按時返崗將視作曠工處理,如連續曠工5日,公司將依照《員工手冊》規定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并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6月22日,公司向王麗發出合同解除通知,并以王麗連續曠工已超過5日為由將其辭退。

6月25日,王麗的丈夫因病死亡。處理完丈夫后事,王麗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認為,公司單方解除與王麗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解除,應當向王麗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13萬余元。該公司不服該裁決,認為其發出的《合同解除通知并不具備辭退王麗的意思表示,僅僅是告知王麗其違反規章制度未按期返崗的后果,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勞動合同的解除權系形成權。本案中,公司已向王麗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自解除通知到達王麗時即產生解除的法律后果,且該單方解除行為系違法解除,應向王麗支付賠償金。仲裁裁決書中認定的賠償金額并未超過法律規定,且王麗認可該金額,故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王麗作為公司老員工,其丈夫患重病在外地醫院住院治療,其因遭遇丈夫病危的重大變故而請假離崗,從一般社會理性人的角度來看,王麗作為妻子在醫院陪護丈夫實屬人之常情且是履行夫妻之間法定義務。庭審中,公司稱王麗未按《員工手冊》的規定履行書面請假審批手續,但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員工手冊》的制定與通過均經過了民主程序。另外,即使該《員工手冊》制定程序合法,公司苛責王麗在丈夫病重并在外地住院的特殊時期履行書面審批不符合人之常情,故王麗未按公司要求返崗不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在此特殊時期,公司多次要求配偶病重的王麗返崗,繼而以無故曠工為由向王麗發出《合同解除通知》,未能盡到普通善良人之義務,未能體現用人單位對員工應有的人文關懷。發出解除通知后,公司又否認該通知中含有解除與王麗之間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綜合來看,該公司的主張自相矛盾,法院不予采信。該公司單方解除與王麗的勞動關系后,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履行通知工會的義務,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綜上,該公司的行為有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立法宗旨,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此,啟東法院認定,該公司單方解除與王麗之間勞動合同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應向王麗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