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是否需要擔責?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施佩謹 發布時間:2023-02-01 瀏覽次數:3380
購買報廢車輛上路行駛不僅增加交通風險,而且發生交通事故后,轉賣人也會因此受到牽連。近日,啟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車主兼轉賣人陳某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周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與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劉某在事故中受傷,后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周某承擔主要責任,劉某承擔次要責任。經查,事故發生時,周某的肇事二輪摩托車已報廢,但登記在他人的名下,該車車主陳某于2021年2月以600元價格將車轉賣了給周某。后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周某、陳某賠償相應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該案中,周某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報廢車輛上路,其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陳某非法轉賣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增加道路交通危險性,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判決被告周某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7萬余元;被告陳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報廢車,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雖未達到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報廢車不符合道路安全行駛條件,是法律上禁止流通的機動車,駕駛報廢車輛上路違反法律規定,具有極大的危險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提醒廣大車主,車輛報廢后不要因麻煩就隨意丟棄或因小利非法轉賣,應及時去車管所辦理注銷登記,抹除車輛內自己的信息,以防有不安定的因素;在購買二手車前,應謹慎詢問審查車輛相關信息,不要貪小便宜購買報廢車輛,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