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瓶、鍋具、電扇從天而降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李浩然 發布時間:2023-01-31 瀏覽次數:4338
高空拋物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引發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高空拋物罪案件,該批案件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后,常熟首批以高空拋物罪定罪處罰的案件。
案例一:被告人吳某飲酒后因嫌樓下聲音吵鬧,在其位于某小區五樓的家中將玻璃酒瓶等垃圾拋向樓下,經圍觀人員勸阻后,仍繼續拋擲2個玻璃酒瓶,造成該小區底樓院內玻璃棚頂損壞,玻璃酒瓶碎片等垃圾散落在小區樓下綠化帶、人車通行道路等地。
案例二:被告人方某、陸某在某公司宿舍樓從事保潔工作,為節省體力,二人先后將裝有鍋具、金屬欄桿等物品、總重十余公斤的麻袋從5樓宿舍窗戶扔出,部分物品砸中被害人停在該棟樓下的轎車,經鑒定,車損為人民幣1900元。案發后,二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案例三:被告人左某飲酒后與女友發生口角,為發泄情緒,在其位于某小區20層的住處陽臺上,先后拋擲地球儀一個(重1.115千克)及電風扇一臺(重3.495千克),被拋擲物均摔落至該居民樓樓下人行橫道南側草坪上。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述四名被告人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均已構成高空拋物罪,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判處被告人吳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處被告人方某、陸某、左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官說法】
高空拋物罪屬于具體危險犯,高空拋物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實害后果,只要產生了具體危險、實質擾亂了公共秩序,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就應以高空拋物罪定罪處罰。此外,該罪雖屬輕罪,但高空拋物行為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重大損害等特定危害結果,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法官在此提醒,“頭頂上的安全”需要大家共同維護,廣大市民需增強法治觀念和安全意識,勿因發泄情緒、圖省事,隨意從建筑物拋擲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