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緬甸成立公司后,然后陸續從國內招募人員偷渡,以網絡戀愛的方式,對國內女性實施詐騙,僅僅一年左右的時間就騙取764.2萬元。1月5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分別對施某某等27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5年8個月至1年1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鄧某某、陳某某(上述二人均另案處理)先后在緬甸聯邦共和國佤邦特區勐波縣、賀島開發區文創園等地,成立銘盛公司,并陸續從國內招募二十余名被告人偷渡至緬甸聯邦共和國境內,通過社交軟件添加國內女性為好友,以網絡戀愛的方式,誘騙被害人到其控制的“鼎輝財富”“嘉盛集團”“e匯創投”“東方財富”等虛假投資平臺注冊充值,通過控制漲跌、操作后臺數據、限制被害人出金等方式騙取被害人錢財,共計人民幣764.2萬余元。

該公司內部組織分工明確、管理嚴格。鄧某某、陳某某為經營者,負責公司業務開展、資金結算等全面事務。部長負責接送詐騙人員、采購生活用品、手機、流量卡、從卡商、地下錢莊提取詐騙所得等工作,后勤人員協助負責接送人員、購買詐騙及生活所需物品等工作,總監負責人員管理、考勤等工作,后臺組員工負責操控虛假投資平臺漲跌、控制輸贏等工作,下設詐騙小組,分別帶領人員實施詐騙。

法院審理后查明,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蔡某某明知鄧某某、陳某某在境外實施詐騙,仍按照陳某某的安排,先后從中國境內組織被告人施某某等十余人,在未持有出入境證件的情況下從中國境內偷渡至緬甸聯邦共和國境內,獲利共計人民幣4萬元。

2020年9月前后,被告人劉某某、趙某某明知鄧某某、陳某某在境外實施詐騙,仍按照陳某某的安排,由趙某某從中國境內組織黎某某等人,在未持有出入境證件的情況下從中國境內偷渡至緬甸聯邦共和國境內。

法院認為,被告人施某某等27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網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蔡某某、劉某某、趙某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鑒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以及部分被告人存在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以詐騙罪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分別判處施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并處以一定金額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