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書面合同 如何保障合法權益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王珊 發布時間:2023-01-03 瀏覽次數:5006
一方堅稱是勞動關系,但未簽訂任何書面勞動合同,另一方辯稱是投資關系,但也無任何投資協議,究竟是勞動雇傭關系還是投資合伙關系,雙方各執一詞。近日,靖江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基本案情:
據原告顧大陳述,2020年3月5日,經朋友介紹顧大去某模具廠應聘做編程工作,約定一年工資10萬元,年底一次性結算,顧大與模具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社會保險也由顧大自己交納。然而2021年2月9日,顧大索要工資時模具廠卻拒絕支付,顧大因此訴至法院。
模具廠表示,雙方不是勞動雇傭關系,而是模具廠和顧大口頭約定,若顧大一次性投資30萬元,模具廠每年分紅10萬元給顧大,被告將顧大拉進公司的工作群,方便顧大能夠了解公司的運營及業務情況然后出資,但顧大一直沒有將30萬元投入,因此投資的約定也就不作數。而且顧大編程技術并不熟練,只是偶爾在廠里操作,雙方也并未約定年薪10萬元。
法院在審理過程發現,顧大與模具廠法人張大互加了微信,根據聊天記錄顯示,2020年3月18日15時31分,張大向顧大發送微信信息:側銑+底面,導滑面,……做到位,只點孔,不鉆孔。萬向做,斜導滑面,……。只點孔,不鉆孔。7月18日23時10分,張大向顧大發送微信信息:剛買的直徑130的燕尾刀,現直徑128.9。晚上被我磨過了。你改一下程序直徑。8月22日上午7時13分,顧大向張大發送微信信息:家里有點事情,今天不去了。9月1日上午7時56分,顧大向張大發送微信信息:被三輪車撞了,張大回復:小問題。
審理結果:
根據顧大與張大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原告受張大的指示進行工作,請假或者遲到會向張大報備,且原告從事的工作為被告業務的組成部分,據此可以確認原、被告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顧大工作期間工資、未簽訂書面合同的二倍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
法官說法:
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時,一般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審查,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標準,勞動關系建立。
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第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第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