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1年3月14日早上,被告人李某在錫山區某工地做木工時,因一批鋼材需要移動,于是她前往指揮塔吊處找到操作員王某尋求幫助,但王某以塔吊機距離過遠無法做到為由先后拒絕李某三次。李某在第三次被王某拒絕后,心生怒火并與之發生口角。大怒之下雙方的口角很快演變成了肢體沖突,李某在爭執中突然伸手將王某推倒在地,而王某在倒地后頓感腰痛難忍,無法正常起身行走。經緊急送醫檢查與司法鑒定后,王某被診斷為腰椎體壓縮性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審判結果:

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裁判說理:

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而對于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傷害行為,其必須要與一般毆打傷害行為進行嚴格區分。只有傷害結果達到了輕傷及以上時,方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否則只能歸為一般毆打傷害行為,僅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本案辯護人曾提出“被告人李某無傷害被害人王某的主觀故意”的辯護意見,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作為一名成年公民,應當對其拉扯、推搡被害人的行為后果具有一定的預見性。即便其可能主觀上事先并無傷害被害人王某的直接故意,但其既然能夠清醒預見到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卻仍舊實施了拉扯、推搡行為,放任被害人受傷的后果發生。被告人李某在主觀上可構成間接故意,不妨礙該行為的定性與故意傷害罪的成立,故法院對于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故意推倒被害人王某,最終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傷害結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評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僅僅因為一點小小的生活工作矛盾引發激烈口角,繼而對一名素不相識的陌生人施加暴力,并最終使得自己獲刑入獄。當事人固然可悲可嘆,但作為旁觀者的我們定要從中吸取相應教訓。做人處事之時少不了觀點沖突,免不了產生矛盾。而發生沖突之時,我們應當做的是平心靜氣化解矛盾,亦或是尊重彼此、求同存異。對待自己少一點放縱與傲慢,對待他人多一點寬容與尊重,少動怒和沖動,多三思而后行,許多不必要的糾紛與傷害定能被提前避免。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