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1年,丁某持袁某、郁某于2016年7月5日簽字的100萬元借條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袁某、郁某歸還借款100萬元并支付利息。丁某提供了由袁某當日簽收的8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和20萬元銀行轉賬憑證,以證明款項交付情況。

袁某、郁某為夫妻,到庭共同辯稱,丁某曾開設賭場,100萬元借條中80萬元系袁某在賭場欠下的賭債,另20萬元作為賭債的利息,在收款當日即現金返還給丁某的同伙姬某,當時被逼無奈在借條和承兌匯票復印件上簽字。

審理中,法院查明,丁某確于2019年經刑事判決構成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相關判決書中認定丁某與姬某、曹某等人于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9月間開設賭場,丁某在賭場里進行發牌,曹某進行發牌并“放水錢”,袁某為賭客。袁某曾在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陳述“輸了2、300萬元”、“錢輸多了就欠賬”。

關于8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部分匯票票面記載的出票人為袁某、郁某所經營公司,袁某系賭博時押在賭場。經法院向銀行核實,8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的實際收款人無法體現與袁某、郁某及關聯公司有關。此外,根據袁某銀行流水,袁某在收到20萬元后向費某轉賬16萬元。經袁某、郁某申請,費某到庭作證,印證當日費某用轉賬向其換取現金16萬元。

袁某、郁某還提供一份丁某與其二人簽訂的金額為100萬元的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稱系與借條同日簽訂,也是丁某等人意圖合法轉化賭債的一種形式,內容均為虛構。

審判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丁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裁判說理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首先,根據生效刑事判決書已認定的事實,丁某與案外人于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9月間結伙開設賭場并已構成犯罪,在犯罪活動中具有“放水錢”的情節,而本案被告袁某為賭場賭客。在審理過程中,雙方一致陳述借條出具的時間為2016年7月,系丁某參與開設賭場期間,出具的地點也與刑事判決書中所認定的開設賭場地點一致。其次,從款項交付上來看,已查明的銀行承兌匯票的背書流轉、實際收款人都不能印證款項實際交付,20萬元的轉賬資金并非丁某自有,丁某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銀行承兌匯票的合法來源及具備資金出借的能力。最后,結合袁某在公安機關筆錄中的陳述,費某印證的換現事實以及虛構房屋租賃合同等情況,法院依法認定案涉100萬元系非法債務。無論該100萬元系由結欠的賭債轉化,還是丁某作為開設賭場人員明知袁某參與賭博而出借款項牟利,均系因不法原因而產生的債權,屬于非法的民事利益,不應受法律保護。

法官評析

本案向我們演繹了一個完整的反轉劇情。最初從原告丁某提供的借條和交付憑證來看,借貸合意明確,證據充分,似乎是一個無可挑剔的民間借貸糾紛。但經被告到庭抗辯,尤其在查詢到刑事判決書,查實丁某確存在開設賭場犯罪事實后,承辦法官秉承謹慎態度投入大量精力進行了事實查明工作。法院通過開具調查令、積極向銀行核實、調取公安偵查案卷、傳喚證人等方式進行了事實的調查,力圖還原客觀事實。最終,被告提供的證據與法院調取的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法院認定案涉債務為非法債務。

借條作為一種極為簡便的債權確認方式,經常會成為當事人確認轉化其他合同債務的選擇。在民間借貸的審判實踐中,原告以借據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除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協議,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而對于為掩蓋非法事實,企圖將非法債務轉化為合法債權的,法院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