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被騙,中介承擔什么責任?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陸文輝 榮晨凱 發布時間:2022-12-15 瀏覽次數:9872
案情介紹
2020年9月,金某找到從事房產中介生意的王某,希望其能介紹房產相關投資生意。王某告知金某,郭某有相關二手房買賣賺取差價的投資渠道,雙方約定由王某每套房屋收取金某1萬元服務費。2020年11月25日郭某持其偽造的——案外人何某將金錫苑某室出售給郭某,郭某再將該房產出售給案外人陳某的——兩份虛假房屋買賣合同找到王某,稱這次房屋買入賣出后有較大利潤,但因為自己缺乏資金,所以邀請王某進行合作,雙方共同出資買下何某房屋并進行轉賣,獲得利潤再進行分配。當日,王某將相關房產證、房屋買賣合同拍照后,通過微信發給金某,金某同意進行此次投資,由王某代為處理相關事宜。2020年11月26日,王某與郭某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某出資60萬元,利潤分成12萬元。2020年11月26日金某轉賬給王某60萬元;同日王某向房屋所有人何某轉賬60萬元用以購買房屋。后郭某向何某謊稱讓其幫忙為購房人制造銀行流水用于銀行放貸,騙何某將上述60萬元再轉入郭某賬戶。
郭某通過類似方式實施多次詐騙,在王某處共計騙取人民幣105萬元。
法院判決
一、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金某150000元;
二、駁回金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因郭某犯合同詐騙罪及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判處罰金,并責令郭某退賠給王某人民幣105萬元,該105萬元中包含本案中訴爭的60 萬元。郭某刑事案件中退賠王某60萬元的部分已實際執行到賬34555元,其余已終結執行程序。
裁判說理
本案中由王某向金某提供房屋買賣的信息,并于成功后收取1萬元報酬,符合中介合同的特征,且雙方對于其之間存在中介合同關系并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王某作為提供中介服務的人員,在進行中介服務時應盡到必要的、審慎的審查、核實義務,如核實房源信息、核實賣房人的身份信息、判斷交易過程中的合理性等。而本案中,郭某提供的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均系偽造,王某未核實出售方的信息真實性,未核實實際買受人的信息真實性,未核實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性,未與房屋所有人進行洽談,王某的上述行為未盡審慎核查義務,是導致金某購房款損失的原因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由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本案中,金某作為中介合同委托人,其對于交易是否履行具有決定權,其未對王某通過微信發送給其的相關房產證、房屋買賣合同進行核實,亦存在過錯。現郭某已被判處刑罰,并被責令退賠犯罪所得,但是,經公安機關追回以及本院刑事判決責令退賠,實際只退賠王某34555元贓款,仍有565445元未退賠;且根據郭某的實際財產狀況,法院已經裁定終結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第一項中罰金部分、第二項退賠部分的本次執行程序,金某的損失事實上已無法通過刑事訴訟退賠程序予以完全彌補救濟。因此,結合金某、王某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王某在150000元的數額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評析
隨著房產交易需求激增,各類房產中介也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專業的房產中介能夠幫助委托人快速匹配信息,專業完成交易,降低了房產交易成本。但眾多中介的服務質量參差不齊,如出現了許多委托人因中介提供的錯誤信息或瑕疵服務蒙受損失。
在房屋買賣居間活動中,中介人對于受托事項及居間服務應承擔符合專業主體要求的注意義務,注重審查核實與交易相關的主體身份、房產權屬、委托代理、信用資信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中介人因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而未能發現一方提供的相關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詐遭受損失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在相應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王某在未核實出售方的信息真實性、未核實實際買受人的信息真實性、未核實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性、未與房屋所有人進行洽談的情況下向委托人金某提供了虛假的房源信息,從而導致金某上當受騙,其本身存在重大過失,應對金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