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隱瞞共同財產 17年后前妻訴訟分割
作者: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 馬劦 發布時間:2022-12-15 瀏覽次數:5396
隱瞞了17年之久的財產再次獲得分割,男方的如意算盤終被打翻。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審結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
張某與前妻劉某于1988年結婚,2004年11月22日通過法院調解離婚并對財產進行了分割。2005年,張某與姜某再婚。2021年,張某與姜某至法院訴訟離婚,分割的財產包含一套張某于2003年購買的位于丹徒區的房屋。此時,劉某才知曉張某在離婚時隱瞞了該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遂訴至法院要求對該房屋進行分割。
訴訟過程中,被告張某辯稱,案涉房屋系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現已過去多年,劉某要求分割該房屋沒有道理。姜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述稱案涉房產登記在張某和姜某名下,系其二人所有,劉某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8月5日,張某向某房地產公司交納房屋預付定金20000元,之后張某分別于2004年1月1日、4月2日、9月7日向房地產公司交納購房款16300元、49500元、35228元,此時已付清全部房款121028元。2004年11月22日,張某與劉某通過法院調解離婚并對財產進行分割,但并未涉及該案房屋以及相應的房款。2004年12月23日,張某與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該公司開發的房屋,房地產公司于同日將房屋交付張某。2006年8月,張某和姜某領取了房屋的所有權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案涉房屋的買賣合同簽訂時間在張某與劉某離婚之后,并于2006年登記在張某與現任妻子姜某名下,但房屋價款系張某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全部繳清,張某與劉某離婚時也未告知有該套房屋,劉某也未表示放棄主張其不知曉的該房屋或房款,故該房屋應認定為張某與劉某的共同財產。張某在離婚時隱瞞該房產,劉某發現后可以要求分割。但因案涉房屋已登記在張某和姜某名下,無法直接分割,張某應賠償劉某所受損失。經綜合考慮,酌情確定被告張某賠償原告劉某損失27萬余元。判決后,第三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財產應當依法分割。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